搶他人微信紅包相信你一定干過,但也不要亂搶啊。對于一些喜歡搶紅包的“手速黨”來說,并不是所有紅包都能搶。對于沒有指明對象的紅包,發(fā)紅包者和搶紅包的人之間構成了贈與關系,在搶到紅包時贈與行為已經成立,不會面臨法律上的風險。不過對于一些向特定對象發(fā)出的紅包,如果你搶了的話,就很有可能涉及到違法,如果數(shù)額較大,甚至可能面臨盜竊罪的指控。
前不久,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群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被告人在無權占有微信群內定向紅包的情況下仍然領取紅包且不歸還,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財產利益,被判處盜竊罪,被罰2400元(人民幣,下同,約504新元)。
相關資料顯示,沂水縣法院近日發(fā)布消息稱,被告李某2020年1月31日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維碼,加入該群。李某在明知該群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并用于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兩個紅包,共計300元。
群成員發(fā)現(xiàn)后,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后退出該群。隨后,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群,并搶了五個紅包,共計900元。群主發(fā)現(xiàn)后,李某被拉黑,無法進入該群。
沂水縣公安局去年2月從被告李某處扣押現(xiàn)金1200元,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退還給受害人。沂水檢察院2021年8月4日對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沂水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無權占有微信群內定向紅包的情況下仍然領取紅包且不歸還,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財產利益。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
互聯(lián)網并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在微信群中搶紅包前一定要注意該紅包是不是針對特定人群所發(fā),如若是此類特定紅包,一定不要有非分之想,否則有可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不過好在微信此前針對這一問題特地推出了專屬紅包功能,即可以指定發(fā)紅包的對象,其他人無法領取該紅包,這一功能的出現(xiàn)也能從很大程度上避免此類盜竊行為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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