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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網約車因便捷性等特點,日漸成為大眾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之一。近日,一起醉酒乘客被網約車司機棄于路邊并溺亡的案件引發(fā)關注。法院判決司機應履行盡力救助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向案涉平臺發(fā)出司法建議,推動規(guī)則持續(xù)完善。
網約車司機將醉酒乘客棄于路邊并取消訂單,此后乘客不幸溺亡,平臺需要擔責嗎?平臺規(guī)定了“無責取消規(guī)則”,就真的可以免除責任嗎?這樣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
保護乘客安全,網約車平臺和司機都應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日前,在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因網約車司機拒載醉酒乘客并將其棄于路邊,乘客意外溺亡,被告某網約車平臺公司被判承擔15%賠償責任,并向原告賠償18萬余元。
醉酒后打車被棄于路邊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一家餐廳與朋友用餐,席間他喝了很多酒。用餐結束后,因醉酒操作手機不方便,保某便請餐廳工作人員幫忙在一個網約車平臺APP下單約車。
網約車司機蔡某接單后,駕車到達餐廳門口。隨后,保某上車。然而,車輛在原地停留數(shù)分鐘后,車門又被保某打開了。大約5分鐘后,司機蔡某將保某扶下車。下車后,保某站立不穩(wěn)當即倒地,蔡某未做停留驅車離開,這期間蔡某自行取消訂單。
約3分鐘后,保某掙扎著站了起來,獨自沿河邊道路慢行。次日,他被發(fā)現(xiàn)溺亡于上車點前的河道。保某家屬認為,司機蔡某和網約車平臺對保某的死亡負有責任,遂向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法院起訴索賠87萬余元。
庭審中,保某家屬認為,蔡某在網約車服務途中自行取消訂單,將處于深度醉酒狀態(tài)的乘客拋至路邊,導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賠償金額的70%賠償損失。平臺公司作為網約車司機的管理者,未盡到監(jiān)管職責,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家屬表示不追究共同飲酒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司機蔡某通過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辭、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為,應當可以判斷對方已經陷入嚴重醉酒狀態(tài),且處于危險狀況,但蔡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沒有履行盡力救助義務,應當認定其存在過錯。同時,保某的死亡系飲酒過量、未能確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為并非導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僅對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此外,雖然蔡某未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但平臺對駕駛員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職責,蔡某利用平臺接單從事運輸服務,同樣屬于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范圍,平臺從中獲利。因此,本案中駕駛員蔡某未能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承運人責任,應當由網約車平臺承擔。
結合事實情況和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認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判決該公司支付賠償款18.6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平臺公司及時履行了判決義務。
釋法明晰何為盡力救助義務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之一,是案涉網約車司機是否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務。
民法典第822條規(guī)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這既是客運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而“盡力”的要求,更是強調承運人要做到力所能及。
對于救助義務的時間范圍和履行方式,要求既要能幫助乘客脫離或避免危險,也要防止對承運人苛以過重的責任。首先,從救助時間范圍上來看,運輸過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運輸工具起至抵達目的地的過程,但客運運輸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屬性,承運人救助義務不應僅體現(xiàn)在運輸過程中,也應包括運輸前或運輸完成后承運人對乘客合理限度的關照、提醒、警示等。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保某上車后,蔡某與之交談,發(fā)覺保某嚴重醉酒,無法確認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訂單。此時,保某仍處在蔡某控制的車輛之中,蔡某理應采取措施,但其將保某攙扶出車輛,棄于路邊而不顧,顯然不妥。
從履行方式上看,“盡力救助”是指承運人應根據(jù)當時的現(xiàn)實條件,在其能力范圍內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盡其所能對遇險乘客進行及時、合理的救助。但不能過分苛求承運人,對其救助義務的要求不能超出承運人的合理預期和履約能力,也不能單純以消除危險結果來判斷是否盡力,否則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相悖。對于承運人明知或應知乘客處于危險狀態(tài),但漠視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過錯的,屬于未盡救助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對乘客保某當時處于危險狀態(tài)的判斷,不超出司機蔡某可以預見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應急報警并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應等簡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但是,蔡某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網約車平臺基于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應對司機蔡某未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司法建議提醒平臺彌補管理漏洞
案件審判結束了,但其中暴露出的網約車管理規(guī)則的漏洞,引起了法院的重視。
平臺的管理漏洞可能會給公眾造成潛在的安全風險。本案中,網約車平臺的《駕駛員無責取消規(guī)則》規(guī)定:“乘客醉酒,駕駛員認為可能危及自身安全或其他乘客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取消訂單,無需承擔責任?!奔此^的“無責取消規(guī)則”。
但是,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承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對于遇險的、分娩的,或者遇有疾病等乘客,有盡力救助義務。
該案判決生效后,法院向網約車平臺公司發(fā)出司法建議:修改無責取消規(guī)則、強化對駕駛員培訓以及優(yōu)化司乘救助。
案涉平臺公司接到司法建議后,給予逐一回復:其一,完善醉酒乘客無責取消規(guī)則。針對乘客醉酒場景,平臺已嚴格限制司機取消訂單。司機違反規(guī)則,將給予15日以上甚至永久停止服務的管控措施;其二,加強網約司機的教育培訓;其三,優(yōu)化平臺司乘的救助功能。通過行程分享、一鍵報警、安全專線等功能,司乘人員可及時與親友、警方以及平臺處置人員取得聯(lián)系。
(工人日報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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