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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fā)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提出,依法整治消費領域“霸王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經(jīng)營者未依法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消費者主張經(jīng)營者提供的排除或者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經(jīng)營者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消費者主張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解釋,經(jīng)營者以其享有最終解釋權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中新財經(j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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