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網(wǎng)綜合報道 記者趙友平】亂港分子、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等3人涉嫌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他們并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兩份報章刊登六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香港“星島網(wǎng)”剛剛消息稱,戴耀廷今(25日)早在香港區(qū)域法院承認(rèn)全部4項控罪,另外2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香港廉政公署去年7月26日落案起訴戴耀廷等3人。當(dāng)時香港廉政公署發(fā)言人介紹,廉政公署此前接獲投訴,指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并展開調(diào)查。經(jīng)征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后,廉政公決定落案起訴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3人。他們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
控罪稱,3名被告并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卻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以用于在《明報》及前香港《蘋果日報》刊登六個廣告。
廉政公署發(fā)言人稱,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quán)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選舉開支。廉政公署當(dāng)時提醒,已陸續(xù)為即將舉行的選舉推出相應(yīng)的宣傳教育計劃,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及選民必須遵守相關(guān)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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