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烽 陳瑋 丘群美)清明將至,不少人都準備回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導卻萬萬不能忘。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30日披露,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蠟燭導致的失火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適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鄧某某賠償生態(tài)修復費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間),被告人鄧某某攜帶鞭炮、香燭等祭祖用品前往連城縣塘前鄉(xiāng)上琴村一山場掃墓祭祖。鄧某某在祭祖時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打火機點燃香燭并燃放鞭炮,繼而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04.26畝,造成林木直接經濟損失共計7079.4元。
次日,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會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在禁火期內未經審批擅自野外用火,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鄧某某的失火行為損毀了森林資源,破壞了當地生態(tài)環(huán)境,致使該區(qū)域生態(tài)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了人民群眾追求優(yōu)美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權利。被告人鄧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復植補種,恢復森林原狀的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鄧某某無條件自行及時有效修復被毀山林,遂依法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賠償生態(tài)修復費用97009.76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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