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用家長手機解鎖共享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未成年人、家長、車輛所屬租賃公司和手機相關應用APP等各方都需要擔責嗎,如何擔責?近日,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9年3月,吳某被劉某駕駛的共享汽車撞傷住院,造成九級、十級傷殘。但是在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者劉某僅17歲,還未成年,為何能夠駕駛機動車輛呢?原來,劉某用他父親劉某某的手機通過共享汽車APP解鎖租用,駕車上路后導致事故發(fā)生。
最終,吳某將劉某、劉某某、汽車租賃公司、共享車APP平臺公司以及相關科技公司訴至成都武侯法院,要求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yǎng)費等共計24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前述賠償責任。
據(jù)悉,本案爭議焦點為傷者吳某所受損失到底該由誰來擔責。
庭辯
各方“甩鍋”都稱自己沒責任
庭審時,駕駛人劉某和其父親劉某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和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無異議,但共享車平臺存在管理缺陷,所以事故賠償責任應由共享車APP平臺公司承擔。
而共享車APP平臺公司辯稱,公司在運營管理方面不存在任何過錯。其稱,雖然平臺方未開啟人臉識別,但劉某某在注冊時已經(jīng)通過人臉識別,因此平臺未開啟人臉識別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否開啟人臉識別與事故發(fā)生無必然聯(lián)系,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共享車APP平臺的車輛屬于租賃公司,被告上法庭的汽車租賃公司則認為,雖然案涉車輛系他們所有,但事故發(fā)生在汽車租賃期間,駕車人與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因此公司無過錯,且案涉車輛已投保商業(yè)險和交強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車輛實際使用人承擔。
某相關科技公司也成了被告,原因是共享車APP平臺公司提出關閉人臉識別功能時,其并未提出過任何異議。該科技公司辯稱,公司不是車輛所有權人、運營管理方、實際使用人,與本起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因此也不應承擔責任。
而保險公司則表示,因駕駛員系無證駕駛方,他們主張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免賠。
審理
未成年人解鎖手機 監(jiān)管人應擔責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駕駛人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駕駛車輛撞倒吳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介于劉某在案發(fā)時是未成年的在讀學生,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因此劉某某作為其直接撫養(yǎng)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劉某某在庭審中表示,他對兒子拿走手機解鎖共享車輛一事并不知情,法院認為,劉某某對其子擅自拿走手機使用情況未加以監(jiān)管,致使其在尚未取得駕駛證的情形下使用手機解鎖共享汽車,其放任手機處于失去管控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劉某某對吳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還認為,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不負責車輛實際運營和管理,在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中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某共享車APP平臺公司為了提高共享車輛解鎖的便捷性,在現(xiàn)有平臺安全校驗等級更高的人臉識別技術具備監(jiān)管可能的情況下,主動放棄對實際駕駛人員進行人臉識別,使得劉某某可以使用其父的手機解鎖共享車,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故其對吳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該案中的相關科技公司而言,法院認為,該公司明明知曉人臉識別關閉可能帶來的審核盲區(qū),但在共享車APP平臺公司提出關閉人臉識別功能時,其并未提出過任何異議并予以配合,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
撫養(yǎng)人共擔責60% 賠償6萬余元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由直接撫養(yǎng)人劉某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同時,劉某某自身對手機保管不善,使得兒子解鎖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也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某共享車APP平臺公司基于商業(yè)利益考慮,要求平臺運營商取消人臉識別驗證,致使劉某解鎖共享車輛,因此應當承擔35%的責任。某科技公司作為平臺營運商,在技術水平能實現(xiàn)安全校驗標準的情況下,應要求配合取消人臉識別,應當承擔5%的賠償責任。
同時,為保障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和合理分配事故風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由,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吳某賠償11萬元,劉某某賠償6萬余元,某共享車APP平臺公司賠償4萬元,某科技公司賠償6千余元。
法官說法:
監(jiān)護人應當充分盡到注意義務 適當監(jiān)管
在智能手機普及的今天,手機上各種APP種類繁多,其中不乏有未成年人在年齡、智力能力方面尚不足以加以合理使用的應用程序。雖然未成年人使用家庭成員手機實屬平常,但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充分盡到注意義務,適當監(jiān)管。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負有家庭教育責任。家長不僅應當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關心業(yè)余時間的安排,還應當教育其掌握交通出行的安全知識和技能。若本案中劉某某能對劉某駕駛機動車的興趣愛好多一點關心和了解,通過正確引導,給予其提供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術的正規(guī)渠道,本案也許能得以避免。(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39 60 2 914 2@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www.w4vfr.cn 愛好者日報網(wǎng) 版權所有 聯(lián)系網(wǎng)站:39 60 2 914 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