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聯(lián)合國2月7日電 (記者 馬德林)聯(lián)合國安理會7日就制裁問題舉行公開會,中國常駐聯(lián)合國代表張軍在會上提出中方九點建議。
張軍說,制裁是《聯(lián)合國憲章》賦予安理會的特殊工具。中方一貫認為,聯(lián)合國各會員國有義務認真執(zhí)行安理會授權實施的制裁,同時安理會要始終以謹慎和負責任的態(tài)度處理制裁問題。
張軍指出,過去二十多年,安理會制裁機制呈擴張趨勢,造成的人道民生負面影響不容忽視,越來越多地干擾了普通民眾和第三國正常的經(jīng)濟社會活動。安理會對此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我們要認真思考如何采取措施改進安理會制裁的設計和執(zhí)行,減少負面影響。他具體闡述了中方的九點建議。
第一,銘記制裁是手段不是目的。制裁是為了給政治解決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不能成為外交努力的替代。安理會要克制輕易訴諸制裁或威脅制裁的沖動,堅持優(yōu)先訴諸斡旋、調(diào)解、談判等非強制性手段。
第二,要緊扣核心問題和目標,精準設計制裁機制。要慎重把握強制性措施的力度和范圍,使用清晰明確的條款,把附帶損害降到最低。人道援助不應被視為違反安理會制裁措施。
第三,會員國要忠實執(zhí)行安理會制裁。既不偷工減料,也不隨意擴大解讀、過度執(zhí)行。我們特別反對以確保落實安理會決議為由,對任何國家搞外交施壓和脅迫,損害別國主權和安全。
第四,安理會要密切關注并全面評估制裁的人道、經(jīng)濟、社會影響。應要求聯(lián)合國人道事務協(xié)調(diào)辦公室和部署在制裁當事國的聯(lián)合國特派團監(jiān)督制裁的負面影響,及時向安理會報告,安理會應及時作出安排和調(diào)整。
第五,應設立透明、標準化、可操作的豁免條款。當前比較普遍的問題是,人道豁免門檻較高,標準不清,申請周期長,這些問題亟待解決。對于特定人道機構和人道物資,應設立常設性豁免機制。
第六,遇到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因素時要有特殊安排。比如在當前嚴峻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勢下,安理會應積極考慮暫?;蚍潘芍撇么胧?,以利于緩解疫情對社會民生的沖擊。
第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安理會制裁不應是無限期的。今后所有新設立的制裁機制,都應引入“日落條款”。對現(xiàn)有制裁機制,要制定明確可行的退出標準。安理會要進行定期審查,一旦達到標準,就應及時調(diào)整或取消制裁。
第八,安理會制裁委專家人選的遴選,要堅持最高專業(yè)標準,體現(xiàn)多元性和公平地域分配。要著重提高發(fā)展中國家人選的代表性。專家應公正履職,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都要保守秘密。制裁委要嚴肅處理泄密行為。
第九,安理會于2000年至2006年曾設立制裁問題非正式工作組。中方建議安理會重新設立一個制裁問題工作組,負責全面審查安理會制裁的人道和負面影響,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建議。安理會應要求秘書處提交評估報告,秘書處也應完善相應評估機制,切實做到全面、公正、客觀。安理會應考慮形成一份指導性文件。(完)
關鍵詞: 精準設計 制裁機制 聯(lián)合國憲章 中方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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