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1月29日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9日公布,臺當局應賠償在“歸仁命案”中含冤入獄超過18年的謝志宏3417萬元(新臺幣,下同)。
綜合中央社、中時新聞網(wǎng)、聯(lián)合新聞網(wǎng)等臺媒報道,謝志宏被控于2000年在臺南縣歸仁鄉(xiāng)(現(xiàn)為臺南市歸仁區(qū))參與性侵、殺害一名女子及殺害路過目擊者。
綜合公開報道資料,22年前,“歸仁命案”發(fā)生后,嫌犯郭俊偉落網(wǎng)并供出謝志宏,后者于2000年6月28日起羈押在監(jiān)。臺“最高法院”于2001年至2010年間先后七次發(fā)回重審,2011年“最高法院”判處謝志宏死刑定讞。但謝志宏一方律師認為全案證據(jù)不足以判處被告死刑,聲請再審機會,2019年9月該案獲準再審。
最終,謝志宏于2021年5月獲改判無罪。因檢方未上訴,全案于2021年6月間確定判無罪。
因謝志宏遭關(guān)押6834天,法院方面裁定以每日3500元折算,臺當局應賠償2391.9萬元。謝志宏一方律師認為,法院未綜合考量謝志宏所受損害,賠償比例不合理,以日均5000元的求償標準,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3417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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