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南昌11月10日電 (記者 李韻涵)記者10日從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一審審結(jié)一起販賣毒品案,主犯獲死刑。
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康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20年7月初,康某與在緬甸的黃某(偵查機關(guān)稱在逃)商定,由黃某負責將四提(每提一公斤左右)冰毒和四提麻果送到萍鄉(xiāng)來,康某先支付毒資60萬元。7月14日上午,黃某通知康某毒品已運抵上栗縣城,要康某到上栗去接貨??的嘲才鸥赌?、黎某向黃某指定的賬號存入毒資款。15日下午2時30分許,接頭男子在上栗某賓館六樓房間內(nèi)將裝有毒品的行李箱交給康某,康某提著行李箱在六樓電梯口準備離開時被當場抓獲,并從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內(nèi)查獲4包白色晶體凈重3884.85克,7包紅色顆粒凈重3606.96克,共計7491.81克。經(jīng)鑒定,4包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7包紅色顆粒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萍鄉(xiāng)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康某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甲基苯丙胺3884.85克和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片劑3606.96克,合計7491.81克;被告人付某、黎某明知被告人康某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仍為其提供幫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組織、指揮、實施了整個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付某、黎某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付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付某、黎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有犯罪前科,涉案毒品數(shù)量巨大,雖然認罪認罰,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康某提起上訴,尚未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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