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6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切實加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充分發(fā)揮著作權審判對文化建設的規(guī)范、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
意見提出,依法加強創(chuàng)作者權益保護,統籌兼顧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堅持創(chuàng)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大力提高案件審理質效,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試點工作,著力縮短涉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類型化案件審理周期。
意見明確,在作品、表演、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該作品、表演、錄音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對于署名的爭議,應當結合作品、表演、錄音制品的性質、類型、表現形式以及行業(yè)習慣、公眾認知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意見同時提出,高度重視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發(fā)展新需求,依據著作權法準確界定作品類型,把握好作品的認定標準,依法妥善審理體育賽事直播、網絡游戲直播、數據侵權等新類型案件,促進新興業(yè)態(tài)規(guī)范發(fā)展。
意見還對銷毀侵權復制品及材料和工具、充分填補權利人損失、準確認定侵權故意以及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記者羅沙)
關鍵詞: 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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