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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2月21日電(記者郭敬丹)《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21日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船舶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創(chuàng)新驅動的原則,加強源頭控制和系統整治,推進綠色航運發(fā)展。為強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船長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huán)境方面依法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為形成管理閉環(huán),條例明確,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應當出具接收單證,內河船舶靠港應當出示單證,港口經營人應當查看單證并記錄相關情況;內河船舶拒不出示單證或作出說明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裝卸作業(yè)。
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條例禁止以船體外板為液貨艙周界的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上海長江干流、黃浦江和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停泊、作業(yè);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內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明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內河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進行接收、轉運和處置。
條例是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舉措,作為長三角蘇皖滬兩省一市協同項目,也是推進長三角區(qū)域船舶污染聯防聯治、推動長三角地區(qū)更高質量一體化發(fā)展的有力抓手。
條例設長江三角洲區(qū)域合作專章,明確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qū)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共享船舶污染監(jiān)測預警、船舶污染物跨區(qū)域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污染事故處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等信息,建立執(zhí)法聯勤聯動、應急協作和信用聯合懲戒等機制。
【編輯: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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