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教育部等八部門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治理“公參民”學校發(fā)展到目前的種種弊病。據(jù)《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再審批新的“公參民”學校,現(xiàn)有“公參民”學校要逐步完成轉設。這也意味著“公參民”的辦學形式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部分“公參民”學校曾存在的掐尖招生、高收費、假借“名校”噱頭宣傳的亂象問題將被根治。
轉“公”轉“民”二選一
“‘公參民’學校的辦學模式從21世紀初興起,開辦這類學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擴大優(yōu)質教育資源。”北京民辦教育協(xié)會副會長馬學雷向北京商報記者溯源了“公參民”學校的發(fā)展歷史。
而此次八部門發(fā)布的《通知》也將“公參民”學校的范圍概括為了三類:第一類為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第二類為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含具有財政經常性經費關系的其他單位、政府國有投資平臺、政府發(fā)起設立的基金會、國有企業(yè)等,下同)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第三類為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含公辦學校以品牌、管理等無形資產參與辦學)的義務教育學校。
針對目前存在的不同辦學情況,教育部發(fā)展規(guī)劃司負責人明確了具體的改設方式。
具體來看,“公參民”學校具有以下四種情形的,轉為公辦學校: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者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應轉為公辦學校。二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xié)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可以轉為公辦學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區(qū)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xù)辦學。四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各地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F(xiàn)有“公參民”學校的整改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用兩年時間過渡。
不得互相假借名義招生
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公參民”學校,重點治理的是這一模式下存在的招生亂象。馬學雷如是談道:“公辦校就是公辦校,民辦校就是民辦校,不能一邊利用公辦校的品牌和資源,一邊辦成掐尖、高收費的民辦學校。”
由此,據(jù)《通知》顯示,為規(guī)范招生,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蛘吖k學校校區(qū)、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guī)招生。
明確“公”與“民”的分界線,要先從招生抓起。
據(jù)了解,在今年5月修訂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也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作出了嚴格規(guī)定,要求規(guī)范辦學主體,禁止兼并收購。
“實際上從大學階段來看,去年就已經開始了獨立學院的轉設,這也可以看作是對‘公參民’的治理。”馬學雷坦言。
借用公辦校宣傳被禁
在現(xiàn)有的“公參民”學校中,不少學校的土地、設備等資源都屬國有資產,同時,部分老師也為編制教師。在規(guī)范過程中,這部分資源的回收也受到了格外重視。
根據(jù)要求,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xié)議,明確期限、價格和雙方責任等。租賃價格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要求。
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同時,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yè)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將分階段分步驟退出。公辦學校需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guī)范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guī)輸出品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公’‘民’不分既占用公辦學校的資源優(yōu)勢、品牌優(yōu)勢,又占用民辦學校的收費優(yōu)勢、管理優(yōu)勢。這是一種滋生腐敗,破壞正常教育生態(tài)的做法。”馬學雷坦言,“從這個角度來看,對‘公參民’學校的治理是必然。”(記者 程銘劼 趙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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