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資料圖)
2022年3月9日7時30分許,被告人陶某駕駛一輛半掛車在某工業(yè)園區(qū)冷柜車庫倒車準備裝貨,被害人楊某在該車輛正在倒車的情況下,試圖從車尾和墻壁之間的縫隙區(qū)域通過,后被車輛頂撞擠壓至倉庫墻上,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駕駛人觀察不周、行人自身對周邊車輛觀察不周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陶某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楊某對事故發(fā)生亦負有一定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陶某在現場等待調查,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陶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
經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2023年5月15日,陶某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
第一,及時引導偵查,積極促成和解。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過失以及事故性質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視野范圍鑒定意見、事故調查報告等證據,并主動聯(lián)系被害人近親屬與犯罪嫌疑人家屬,積極促進和解。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雙方單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三方協(xié)議,被害人家屬出具刑事諒解書,同意對陶某從輕處罰。
第二,準確甄別罪名,耐心釋法說理。一是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存在過失。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通過分析視野范圍鑒定意見、事故調查報告、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結合實地走訪,認為事故發(fā)生時被害人在陶某間接視野范圍內,且曾在車體一旁停留片刻,之后從車尾慢慢走過,而非從視線盲區(qū)突然跑出,如果陶某能夠盡到作為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完全能夠及時采取避讓措施,從而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因此陶某對于危害結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失。二是準確甄別犯罪性質。經審查,承辦檢察官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只是政府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理意見,是否可以作為司法認定的依據還需要經過實質性審查。重大責任事故罪要求“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本次事故是在陶某倒車準備裝貨的過程中發(fā)生,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釋法說理,積極促成認罪認罰。承辦檢察官通過證據開示,對被告人耐心釋法說理,最終促成被告人認罪認罰。
第三,依法指控犯罪,認可諒解書效力。法庭審理階段,被害人近親屬提出撤回諒解書,要求對陶某從重處理、判處實刑。經自行補充偵查,承辦檢察官查明,被害人家屬已收到陶某所在單位代為賠付的142萬余元,其中包括單位替陶某墊付的10萬元刑事諒解費,后陶某已將該費用支付給單位。庭審中,公訴人提出陶某已履行了賠付義務,被害人近親屬無正當理由撤回諒解書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建議法庭采信被害人家屬之前出具的諒解書。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
【典型意義】
第一,準確認定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刑法意義上的過失不僅要求行為人具有注意義務,而且要求有注意能力,即結果回避的可能性。本案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而且要分析行為人的注意能力,明確被害人在案發(fā)時在行為人間接視野范圍之內,行為人確有回避結果的可能性,從而論證其主觀上的過失。
第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僅要求發(fā)生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而且要求違反的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前者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二是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本案中,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系陶某倒車時觀察不周,未查明車后情況,屬于交通運輸領域而非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二者雖然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交叉,但并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故陶某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被害人責任不影響對被告人定罪,但量刑時可適當考慮。本案中,被害人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知車輛倒車時應遠離車尾等危險區(qū)域,但為了抄近路在車尾距離墻體不足1米的情況下從車尾穿行,其本身行為對于事故發(fā)生亦負有一定責任,可以在量刑時考慮,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理。
第四,刑事諒解協(xié)議已全部履行完畢的,當事人不得無故反悔。在犯罪嫌疑人已經履行賠付義務,真誠認罪悔罪,已取得諒解的情況下,被害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撤回諒解書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此種行為將會鼓勵出爾反爾的不良風氣,損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因此,刑事諒解書雖是雙方自愿達成,但一經提交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證據出現變化或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等特殊情形,否則對當事人的反悔行為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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