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錢后偽造合同掩人耳目
【資料圖】
襄陽襄州:自行補充偵查準確定性詐騙案件
正義網(wǎng)訊(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廉凱 李佳佳)迫于生活壓力,剛當上物業(yè)經(jīng)理的他就通過虛假招標騙取他人財物7.8萬余元。近日,經(jīng)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2年1月,劉某任職某大型公司物業(yè)經(jīng)理崗位,負責公司旗下超市門店的物業(yè)管理工作。由于試用期工資不高,日常開銷又大,劉某感覺手頭有些拮據(jù)。
不久后,某充電樁銷售公司業(yè)務員小王的一次上門推銷,讓劉某有了發(fā)財“靈感”。于是,劉某在明知自己沒有采購權限的情況下,仍謊稱公司將進行招標,讓小王準備好投標材料。
“不過要想保證中標,還得花點‘服務費’和‘招待費’?!睘榱俗屩e言更加逼真,劉某還找人偽造了公司印章,又制作了《招標邀請函》等假文書。在劉某的精心布局下,小王為了盡快完成業(yè)績,陸續(xù)向劉某支付了各類費用共計7.8萬余元。
劉某將到手的錢財揮霍一空后,面對小王的不斷詢問,只好謊稱小王已“中標”,并使用假印章,模仿董事長簽名,簽署了充電樁銷售合同。后小王多次催促劉某退回投標保證金并支付合同約定的定金,劉某先是找各種理由搪塞,最后干脆玩起了失蹤。心急如焚的小王趕到劉某的公司了解情況,這才發(fā)現(xiàn)被騙。
后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今年5月,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將案件移送襄州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然而,對于案件的定性,檢察官卻有不同意見。劉某究竟涉嫌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為對案件作出準確定性,檢察官決定展開自行補充偵查。
檢察官重點調取了小王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和合同郵寄單號,明確了小王向劉某支付費用和簽訂合同的先后順序,并調取了劉某涉案銀行卡流水,查明贓款全部被劉某用于個人、家庭消費。所謂的“合同”實質上是劉某將騙取的財物揮霍一空后,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簽署的用以掩人耳目的幌子,完全不具備可履行性,劉某涉嫌詐騙罪。今年6月,襄州區(qū)檢察院以劉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我明明跟小王簽了合同!為什么我不是合同詐騙?”開庭審理時,劉某堅稱自己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為此,檢察官出示了一系列證據(jù),充分證實了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根本不具備招標權限的情況下,以“投標保證金”“評標員服務費”“招待費”為由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財物的犯罪事實,并對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qū)別進行了詳細闡述。
最終,劉某低下了頭,認罪服法。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作出上述判決。
[版面編輯:趙曉明] [責任編輯:謝思琪]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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