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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陳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陳勇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陳勇利用擔(dān)任淄博市委常委、桓臺縣委書記,濟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德州市委書記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建設(shè)、職務(wù)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20.4329萬元。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勇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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