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終止網游服務,購買的游戲幣咋辦?
重慶江北區(qū)法院:退還游戲用戶未使用的虛擬貨幣對應的金額
本報訊 (記者 劉洋 通訊員 喬宇飛 曹磊)網絡游戲運營商宣布關閉服務器,游戲用戶認為單方面停止運營服務違約,起訴要求退還充值金額。近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涉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被告哈爾濱某科技公司單方面停止網絡游戲服務的行為不違反合同約定,但損害了游戲用戶權益,判決其退還原告楊某某9.4萬余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哈爾濱某科技公司系某款網絡游戲的運營主體,負責游戲運營,承擔游戲平臺注冊、登錄、充值計費、游戲論壇管理等系統(tǒng)所需的硬件設備及寬帶資源,架設相應的服務器。楊某某于2020年11月注冊該網絡游戲賬戶,后陸續(xù)充值200余次,兌換游戲元寶數3134萬個。2021年8月,公司在游戲平臺宣布將于2021年9月30日零時關閉充值服務,并于2021年10月30日零時停止所有運營服務,包括服務器關閉、賬號角色資料刪除、用戶注冊關閉等。
楊某某認為,公司在宣布停止游戲運營服務后,對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及尚未生效的游戲服務沒有提供補償方案,或退還相應充值金額,雙方經多次協商無果。楊某某認為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返還充值款31.34萬元。
哈爾濱某科技公司辯稱,楊某某的實際充值金額為17萬元左右,前述金額已全部用于購買皮膚裝備等,前述皮膚裝備已經在游戲中發(fā)揮相應作用,楊某某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其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公司已履行完畢合同義務,故楊某某無權要求返還已經消耗的虛擬貨幣及其對應的金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網絡游戲運營主體與游戲玩家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游戲運營方應當履行提供游戲服務的義務,同時也依法享有終止服務的合同權利。哈爾濱某科技公司根據游戲運營情況關閉服務器,屬于正常商業(yè)行為,符合游戲行業(yè)慣例。同時,公司在游戲停止服務前60日已向游戲玩家告知停止充值服務時間、正式停止所有運營服務的時間,符合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關合理期限的要求。故哈爾濱某科技公司關閉服務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符合行業(yè)規(guī)范,已經盡到了審慎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對于楊某某在游戲過程中通過充值獲取的游戲元寶,由于其具有價值性和相對稀缺性,且用戶能夠在一定條件下進行支配,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應作為網絡虛擬財產依法予以保護。根據《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網絡游戲運營商終止服務時,對于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涉案網絡游戲中的元寶由法定貨幣直接購買獲得,在其沒有兌換成其他游戲道具之時,哈爾濱某科技公司有義務退還楊某某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對應的金額。
作為游戲玩家,楊某某應舉示初步證據證明其游戲元寶的剩余數量,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其在游戲關服后已無法通過登錄游戲的方式查看剩余充值金額和虛擬裝備情況,哈爾濱某科技公司基于游戲運營控制優(yōu)勢,應當提供楊某某游戲賬戶后臺數據并說明剩余元寶的情況,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結合當事人的履約情況、楊某某的充值期間、充值的次數及充值的金額、哈爾濱某科技公司宣布停服后續(xù)工作的處理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判決哈爾濱某科技公司退還楊某某9.4萬余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guī)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網絡游戲的虛擬財產一般包含虛擬角色以及游戲過程中產生的游戲道具、裝備等。從游戲道具、裝備的獲得難度來看,部分道具、裝備的獲得需要大量的充值或者進行高難度的游戲過關操作,部分游戲用戶通過交易方式獲得該類游戲道具、裝備,因此具有價值性和相對稀缺性。游戲虛擬物品、游戲賬號等網絡虛擬財產作為游戲用戶的債權憑證,當游戲運營商的行為侵害游戲用戶財產權益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網絡游戲行業(yè)的蓬勃發(fā)展,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糾紛不斷增加。針對網絡游戲停止運營服務引發(fā)的糾紛,應當結合網絡游戲運營商與游戲玩家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從合同解除、虛擬財產的性質、游戲玩家的權益、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等方面綜合分析,對游戲玩家在游戲過程中所獲得的虛擬財產進行認定,厘清游戲運營商停止游戲服務的行為對游戲玩家權益損害的范圍,依法保護游戲玩家和游戲運營商的合法權益,積極回應伴隨互聯網技術發(fā)展而來的人民群眾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保護的司法需求。
[責任編輯:楊景茹]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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