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角色困境、程序提速與訴訟模式轉型等因素——
法國檢察官客觀義務實現(xiàn)面臨挑戰(zhàn)
(相關資料圖)
段明學
□盡管法國刑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吸納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若干元素,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本質(zhì)并未改變,因此,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仍應加強。這也是法國201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原因。其目的,旨在強化檢察官客觀義務理念,激勵檢察官忠誠地履行職責,不枉不縱,“盡一切努力做一個威嚴的、正直的檢察官”。
一般認為,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是以實體真實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為基本原理的德國法學的產(chǎn)物。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控辯雙方實質(zhì)上存在較大的力量不平衡,檢察官具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比擬的強大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讓檢察官承擔客觀義務,在指控犯罪的同時,積極關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證據(jù),以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不足,全面發(fā)現(xiàn)事實真相,實現(xiàn)實體正義。但是,同樣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且被譽為“公訴之母”的法國,在檢察制度發(fā)展過程中并未孕育出檢察官客觀義務的理念。法國檢察官客觀義務是在借鑒德國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法國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緣何沒有規(guī)定檢察官客觀義務
法國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的一個突出特點在于,實行職能分立原則,將追訴與預審、審判分開。發(fā)動追訴及請求預審的追訴職權,被授予檢察官。經(jīng)過1808年至1810年間的改革、整頓,法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上擁有下列權限:(1)指揮司法警察而從事犯罪之偵查;(2)提起公訴、維持追訴;等等。但是,該法典并沒有關于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規(guī)定。這并非立法的疏忽,而是以下因素導致的:
第一,從檢察官的起源來看,法國檢察官系由國王代理人演化而來。從腓力四世開始,為適應刑罰觀念的轉變和王權的擴張,司法實踐中形成了由國王代理人(procureur)行使追訴權的慣例。國王代理人可謂現(xiàn)代意義檢察官的前身,但畢竟不是檢察官。這是由于,國王代理人代表國王的利益而非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國王利益與國家利益有時是分離甚至是相沖突的。國王代理人在行使追訴權時,總是站在國王的立場而非公益的立場,故其履行職責很難談得上客觀公正。隨著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以及國體變成共和政體,舊制中的“procureur”正式成為為國家公共利益追訴犯罪并執(zhí)行公訴的官吏。但是,檢察官客觀義務并未因此自然確立。
第二,從檢察官的定位來看,法國檢察官屬于行政官員。在組織體系上,檢察機關屬于行政機關系統(tǒng),受司法部部長的指揮監(jiān)督。作為派駐在刑事司法系統(tǒng)中的政府代表人,檢察官在訴訟中居于當事人地位。因此,檢察官自然不需要承擔客觀義務。
第三,從檢察官的職能來看,法國實行追訴與預審分離原則,主要由預審法官承擔客觀義務。在法國,檢察官與預審法官的地位和職責不同,檢察官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對影響社會安定、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一直認為,為了實現(xiàn)追訴,檢察官只應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jù),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jù)不是他們的職責。預審法官的任務只是審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實,并且有權采取其認為有益于查明事實真相的一切行為。因此,預審法官必須查明有利于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兩方面的證據(jù)。法國學者皮埃爾·尚邦曾說過:“預審法官之天職,不是為社會公益,不是為被害人,也不是為被告人,只是單純盡一個裁判官的職責,本其良心公平地發(fā)現(xiàn)真實即可,因此,預審法官非昔日之糾問法官,不但應為被告人是否犯罪檢證,也應為被告人是否無辜檢證。”可見,德國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承擔的客觀義務,在法國則是由預審法官承擔的。
法國檢察官客觀義務的主要體現(xiàn)
在法國,對檢察官是否應當承擔客觀義務一直存在爭論。為平息爭論,2013年7月25日,法國立法機關頒布第2013-669號“關于司法部部長與檢察官在刑事政策及推進公訴方面職權的法律”增加《刑事訴訟法典》第31條規(guī)定:“檢察官負責提起公訴,并在遵循客觀中立原則的基礎之上請求適用法律?!?016年6月3日,法國立法機關頒布第2016-731號“關于加強打擊有組織犯罪及其資助、優(yōu)化刑事訴訟效率及保障的法律”增加《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2款規(guī)定:“共和國檢察官負責確保偵查以發(fā)現(xiàn)真相為導向,既收集有罪證據(jù),也收集無罪證據(jù),并保證被害人、原告以及被告人的權利在偵查程序中得到尊重”。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正式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法國檢察官的客觀義務體現(xiàn)在:
偵查程序中的客觀義務。在偵查程序上,法國實行檢警一體制原則,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監(jiān)督下開展偵查活動。偵查主體既不代表控訴方利益,也不代表辯護方利益,而是代表更廣泛的公共利益,為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真相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jù)。檢察官通過對警察偵查活動的指揮監(jiān)督,確保警察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確保對辯方權利的適當尊重。
出庭公訴中的客觀義務。檢察官應從社會立場出發(fā),客觀公正地按照事實和法律進行公訴,保證對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指控具有真實性和可信性,而不能把獲得有罪判決作為唯一目標。在法庭上,檢察官享有“言論自由權”,可以自由地進行陳述,包括發(fā)表與其上級指令不同的公訴意見。有時,檢察官會在庭審過程中公開表示,起訴書的觀點并非他個人觀點,他個人并不支持這個請求。檢察官在認為符合總體利益的情況下,甚至可以要求宣告被告人無罪而不是要求對其作出有罪判決。檢察官還可以要求審判法庭運用新《刑事訴訟法典》第132-58條的規(guī)定。該條“允許法庭在認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宣告對該犯罪人免除一切刑罰,或者推遲宣告刑罰”。
為被告人利益提出上訴或者請求再審的義務。檢察官對于各類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否生效,均可提出上訴。該上訴既可以不利于被告人,也可以有利于被告人。如《刑事訴訟法典》第567條規(guī)定,上訴法院預審庭的裁定、重罪案件、輕罪案件和違警罪案件的終審判決,有違反法律之情形時,檢察院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要求撤銷的上訴;第621條規(guī)定,當上訴法院、重罪法院、輕罪法院或者違警罪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任何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即使上訴期間已過,駐最高法院總檢察長為了維護法律之利益,仍可依職權提出要求撤銷原判決的非常上訴。
法國檢察官客觀義務面臨的主要挑戰(zhàn)
近三十年來,法國司法制度及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使刑事司法機制發(fā)生了重要的變化,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踐行面臨著嚴峻挑戰(zhàn)。
首先,是檢察官的角色困境。法國檢察官在組織體系上被定位為行政官員,但由于享有同法官一樣的身份保障,因而又被視為司法官員。但是,法國檢察官的司法官身份近年來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質(zhì)疑和挑戰(zhàn)。一是歐洲人權法院對檢察官的司法官定位不予認可。在穆蘭訴法國(2010)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授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警察拘留的檢察官,并非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3)之目的的司法機關?!敝苯臃穸藱z察官屬于司法官。二是法國國內(nèi)出現(xiàn)了將檢察官與法官群體分離的聲音。2006年6月,最高法院院長蓋伊·坎維特在議會委員會聽證會上主張在組織上和管理上將法院與檢察院分開。他認為,共和國檢察官目標是追究犯罪、懲罰犯罪行為人,而法官居中裁判,聆聽雙方的意見,評估雙方證據(jù)。蓋伊·坎維特在司法官員層級中地位崇高,他的言論能夠潛移默化地影響人們的態(tài)度,對于檢察機關來說會形成一種將檢察官從法官群體中分離出去的結果。當然,他的言論引起了檢察機關的高度警惕。
其次,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目前,法國各檢察院都不同程度面臨著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比如,某個駐大審法院大型檢察院人員編制數(shù)量只有11個,但仍處于缺編狀態(tài)。現(xiàn)有的8個檢察官超負荷工作,每周要開12個庭。面對司法資源的匱乏,檢察官有時候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學會放棄工作質(zhì)量的某些要求,確保更快地推進案件。
再次,是程序提速和起訴裁量權的擴張。法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0條明確規(guī)定:“共和國檢察官接受告訴與告發(fā),并按照第40-1條的規(guī)定評判應當對此作出的后續(xù)處理。”此后,法國刑事訴訟法經(jīng)過1993年、1999年、2004年、2014年數(shù)次修改,先后引入刑事調(diào)解、刑事和解、庭前認罪答辯等制度,廣泛地確立起起訴便宜主義。追訴替代措施的廣泛運用,將檢察官提升為準量刑者,但也存在著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因過度追求效率而打破程序平衡的風險,從而對檢察官履行客觀義務構成了挑戰(zhàn)。同時,根據(jù)即時處理案件程序,警察被要求將所有案件匯報給檢察官,并且在偵查結束時立即就案件的處理作出裁決。這有利于迅速處理案件,避免案件被大量積壓,但也加大了檢察官的辦案壓力,使得其盡可能迅速地處理案件,而來不及對案卷材料作全面的考慮。
最后,是刑事訴訟向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轉型。目前,兩大法系國家刑事訴訟模式呈現(xiàn)出相互借鑒的趨勢,法國刑事訴訟亦呈現(xiàn)出向當事人主義轉型的跡象。2004年,法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第495-10條規(guī)定,設置了庭前認罪答辯程序。在該程序中,檢察官成為了當事人的直接對話者,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即使不能稱為“談判”,但至少稱得上協(xié)商。在該程序中,檢察院工作體現(xiàn)出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的控辯性特點。人們擔憂,如果當事人對程序的控制得到加強,形式真實原則就可能取代尋求實質(zhì)真實的努力,檢察官客觀義務就有被架空的危險。
總體上看,盡管法國刑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吸納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若干元素,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本質(zhì)并未改變,因此,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仍應加強。這也是法國201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原因。其目的,旨在強化檢察官客觀義務理念,激勵檢察官忠誠履行職責,不枉不縱,“盡一切努力做一個威嚴的、正直的檢察官”。
(作者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二級高級檢察官、西南政法大學兼職碩士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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