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突然說“先不來了”,或者突然強制調整工作地點……隱性辭退員工的手法多樣
單位“開人”不明說,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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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休息”“先暫停工作”“再找找別的廠吧”……有的用人單位不明確表示辭退員工,或者采取調崗等方式逼迫員工辭職。法律界人士表示,用人單位為逃避經濟補償義務隱性辭退員工,該行為違法。
“妹妹今年就先不來上班了,感覺上半年沒啥業(yè)務?!苯衲?月24日,春節(jié)假期期間,張茜收到老板這條微信。她以為老板只是想給員工延長假期,沒想到1月29日,她發(fā)現(xiàn)自己已被移出微信工作群。
“下個月起不用來了”“再找找別的廠吧”……有的員工還被突然關閉工作溝通渠道、考勤權限,以及單方面調崗等。沒有明確辭退通知,卻被要求離開崗位,一些勞動者可能正在遭遇隱性辭退。法律界人士表示,為逃避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義務,一些用人單位以隱性辭退方式“逼退”勞動者,該行為違法。
公司想辭退員工卻不明說
張茜告訴記者,去年7月,她入職重慶一家布藝公司。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社保。
“春節(jié)前公司提前放假,原定1月28日開工,當收到老板微信說今年先不來上班,我以為只是讓晚幾天去上班。”張茜說,直到發(fā)現(xiàn)自己被踢出了微信工作群,才意識到可能是被辭退了。隨后,她發(fā)微信詢問老板:“‘今年先不來’是什么意思,是要辭退嗎?”
老板并未正面回復,而是反復強調,公司上半年沒什么業(yè)務,后來又改口說,公司在銷售和跑業(yè)務方面很缺人,張茜明天就可以來上班,隨后又表示:“根據(jù)市場環(huán)境今年你的崗位調整為銷售?!?/p>
北京市嘉昊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凱城表示,如果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回去休息”或“先暫停工作”,并未明確表示辭退,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費。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表示,暫停工作就是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也可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秉S凱城表示,有的用人單位為逃避支付最低工資或賠償金,會對勞動者進行調崗,勞動者可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接受調崗,也可以拒絕調崗。
員工拒絕調崗申請仲裁獲賠
考慮到專業(yè)不對口,而且銷售工作比較累,張茜拒絕調崗要求。此后,她想繼續(xù)與老板溝通,但均未得到回復。
張茜申請勞動仲裁,給公司寄出一份“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原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并進行不合理調崗。3月初,經仲裁調解,公司同意賠償張茜1萬元。
北京市隆安(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雷永國告訴記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表示要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勞動者無法證明用人單位有類似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仲裁委和法院不會輕易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在海南海口工作的李娜英也認為自己遇到了隱性辭退。她在一家地產公司下屬物業(yè)公司??谀稠椖坎抗ぷ髁?年,今年5月中旬,她所在的項目部接到人員優(yōu)化通知,要求客服崗工作人員從9人減至7人。隨后,李娜英與另一位客服崗同事就收到調崗通知,被調至三亞另一個項目部。
“我家在海口,突然讓我調到三亞,住宿費、伙食費、水電費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公司拒絕補貼這部分費用。”李娜英說,她拒絕調崗后,公司人事稱6月1日起刪除其在??陧椖坎康拇蚩嘞?領班也在工作群里通知她和另一個同事6月起不再上崗。
李娜英認為,公司是想辭退人卻不直接說,員工不愿意調崗就以違反勞動合同為由,讓其主動離職。
隱性辭退沖擊經濟補償制度
記者了解到,李娜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由于公司經營需要,她作為客服接待員需要服從安排,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為海南省區(qū)域范圍內。
對此,黃凱城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就崗位和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管是崗位調動還是工作地點調動,必須雙方協(xié)商一致。
“拒絕調崗后,在未接到正式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前,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xù)在原崗位原工作地點上班,并留存好相應證據(jù)。例如,用視頻記錄打卡證據(jù)、工作狀態(tài)、周圍環(huán)境等,以免用人單位以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秉S凱城表示,勞動者可以根據(jù)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上的理由是否成立,來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間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指出,隱性辭退是在規(guī)避勞動法的解雇保護制度和經濟補償制度,不僅侵犯了勞動權益,還會引發(fā)用人單位之間的借鑒或效仿,不利于營造良好的就業(yè)環(huán)境。
“遇到用人單位一直不正面回答是否辭退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照常上班并留存證據(jù)。”沈建峰說,如果到支付周期單位卻不發(fā)工資、不繳社保,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營造孤立、擠兌、圍攻氛圍,導致員工被迫離職,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沈建峰認為,要減少隱性辭退事件發(fā)生,一方面,應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另一方面,應完善勞動法相關制度,強調勞動不僅是勞動者的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一種存在方式。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張茜、李娜英為化名)
[責任編輯:楊景茹]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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