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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邢臺5月30日電(通訊員馬士江 王鳳榮)原本認罪認罰表示悔罪且簽具了具結書,開庭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當庭翻供,河北省臨西縣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一審依法判決后,當事人王某上訴。近日,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追繳其非法所得33450元,上繳國庫;同時判處其賠償環(huán)境修復費用20.96萬元,并在省級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2年7月,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獵案在河北臨西縣案發(fā),他來到該縣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破期間,王某主動供述自己在平鄉(xiāng)縣尋召鄉(xiāng)所經營飯店后面的大樹林里,以泔水食物為誘餌,吸引野刺猬前來,以事先準備好的鐵夾子進行“夾捕”、同時兼用“犬補(用犬叼)”方法獵捕的作案過程。
辦案人員勘查現(xiàn)場,搜索并發(fā)現(xiàn)了他非法狩獵使用的鐵夾子、獵犬、頭燈、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及捕獲野生刺猬后用于存放喂養(yǎng)的圍欄場所。經過全面調查、核查,收集固定的相關證據(jù)與其本人供述和前期偵破的其野生刺猬收購者李某(已判決)所交代的犯罪事實一致。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官對王某在案件偵破期間前后一致的供述材料及其作案細節(jié)、證據(jù)等進行了認真核查和訊問。核查中發(fā)現(xiàn),王某在同年5月11日、5月25日,分別2次向李某出售1100余只、1400余只野生刺猬。經自行補充偵查獲知,王某作案期間,除在本縣河古廟集市上收購野生刺猬外,還曾先后到毗鄰的廣宗縣、巨鹿縣收購野生刺猬,并固定了相關證據(jù)。在辦案檢察官釋法教育下,王某認罪悔罪,并簽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經綜合考量,該院擬定對王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提出“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刑期一年(不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p>
2022年12月,王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一案起訴至法院。在法院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期間,他獲悉到了“極大利好”的消息:“野生刺猬與在野外人工養(yǎng)殖刺猬難以分辨。如果刺猬由野生改口為人工野外養(yǎng)殖,不僅能免去刑責,民事賠償也會一筆勾銷”。于是,他以兩次售賣刺猬數(shù)量與現(xiàn)實不符為突破口,將原圍欄說成人工養(yǎng)殖場,開庭審理時推翻原供。
2023年2月,庭審中,檢察官李新面對被告突如其來的翻供,將王某前后一致的犯罪事實供述、本人簽字認定的“公安人員訊問中無刑訊逼供、誘供”等書證、照片等呈示法庭。但王某以種種理由否定當時供述。王某及其辯護律師以“售賣數(shù)據(jù)與事實不符”為突破口,辯稱為人工養(yǎng)殖。鑒于此,檢察官李新將補充偵查材料、關鍵證據(jù)及專家2次認定的報告提交法庭。最終經法院審理,王某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處。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4月,邢臺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認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劉蕊]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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