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東省招遠市檢察院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注重將“以和為貴”的優(yōu)秀傳統文化與現代司法理念結合,在不起訴工作中著力發(fā)揮“和文化”熏陶、教化、凝聚的獨特作用,通過“善用、會用”不起訴權,不斷強化規(guī)范不起訴工作,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全方位助推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健全不起訴工作機制,高效推進不訴權規(guī)范運用
明確標準發(fā)揮指引作用,推動不起訴工作規(guī)范化。招遠市檢察院制定《關于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的指導意見》,對于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等常見罪名,明確相對不起訴的證據標準、審查方式和例外情形,避免案件處理隨意化;明確員額檢察官權力清單,擬不起訴案件由員額檢察官審查,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案件另行指定檢察官審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由檢委會決定,權責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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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理解不起訴適用條件,確保不起訴適用標準統一化。全面審查案件材料,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正確把握各類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和范圍,在案件中準確適用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依法準確把握合理運用刑事司法政策,統一同類案件處理標準,杜絕出現應當起訴而不起訴、選擇性不起訴、同罪不同辦等不當適用不起訴權的情形。
加強對不起訴案件分析研判和質量評查,切實提升案件質效。加強業(yè)務態(tài)勢分析,健全不起訴案件業(yè)務數據分析研判機制,注重發(fā)現和解決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推動檢察工作科學開展。借助統一業(yè)務應用系統,不定期對不起訴案件質量進行隨機動態(tài)抽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通報,不斷督促整改。
主動公開接受監(jiān)督,提升不起訴案件辦理透明度
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堅持事中監(jiān)督和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在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前,通過嚴格執(zhí)行法定程序確保案件辦理質量,除危險駕駛案件外,所有擬作不起訴案件均需經檢察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后方能執(zhí)行。
提升不起訴決定公信力。對擬不起訴案件,除涉及秘密、隱私等情形外,全部進行公開聽證和公開宣告。邀請當事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和人民監(jiān)督員等參與公開聽證、公開評議,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聽取各方意見,強化不起訴工作社會效果,提升不起訴決定公信力。
增設“檢察官寄語”提升辦案效果。在不起訴案件公開宣告過程中創(chuàng)新性增設“檢察官寄語”,幫助被不起訴人認清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對辦案過程中發(fā)現的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幫助涉案單位堵漏建制、防控風險,實現司法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健全完善刑行銜接機制。加強不起訴與非刑罰處理的銜接工作,將行政處罰、訓誡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有效監(jiān)督教化被不起訴人,敦促其改過自新,增強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整體工作合力。
強化一體協同配合,推動不起訴工作更具公信力
充分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職能作用。建立健全會商機制,對于擬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重視聽取公安機關意見,加強事前、事后溝通,充分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增強各方對不起訴決定的理解認可,促進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向訴訟前端有效傳導。
強化在提前介入、補充偵查階段的對接溝通。充分發(fā)揮提前介入偵查作用,依法指派專人主動介入或接受偵查機關邀請介入疑難復雜案件的偵查工作,從源頭上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加強檢警雙方在補充偵查階段的溝通交流,明確補查目的、補查方向和補充證據的證明作用,提高補充偵查的剛性和效果,及時督促偵查機關按照庭審要求補充完善證據,有效減少因取證不足導致的存疑不起訴案件數量。
及時歸納總結典型案例和工作經驗。定期對存疑不起訴的典型個案、不起訴率較高的類案及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析研判,公開通報典型案件,共同促進執(zhí)法規(guī)范,增強監(jiān)督實效。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學習,發(fā)揮正面典型指引、反面案例警示作用,運用正反典型案例,規(guī)范適用不起訴,全面提升不起訴案件辦理水平。
加強案件釋法說理,充分化解矛盾增進社會認同
一是強化同步說理。在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舉行公開聽證會、開展詢問訊問或宣告檢察決定時,主動向當事人同步開展釋法說理工作,讓當事人了解辦案流程,確保不引發(fā)次生矛盾。
二是強化多方說理。加強與案件當事人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工作單位的溝通協作,采取上門走訪等形式,搭建多方合作化解矛盾的平臺,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動反思悔過,及時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是強化文書說理。在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等文書中強化對證據和案件事實的分析論證,從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等方面增強說理性。同時根據不起訴的原因和類型,從法律分析、事實認定、政策運用等多方面增強檢察法律文書的說理性,深化群眾對檢察工作的心理認同。
四是強化公開說理。對擬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或公開聽證,充分闡明案件情況和不訴理由,積極聽取多方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為檢察機關對案件是否作不起訴處理提供重要參考,增強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責任編輯:何慧敏]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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