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疑難案件以及法律適用上的模糊地帶,一直是困擾法官的難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明楷老師前不久出版了《張明楷刑法學講義》一書,該書圍繞刑法學中一百多個疑難問題進行了分析。與大多數(shù)法學作品不同,《張明楷刑法學講義》邏輯嚴謹,表達通俗易懂,這為更多人理解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提供參考。本版特開辟專欄,疏理該書中的亮點陸續(xù)刊出十期,以饗讀者。
一個殺人案件里,存在一個殺人行為,也存在一個死亡結(jié)果,但是在沒有確定殺人行為和死亡結(jié)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我們還不能肯定地說行為人必須對死亡結(jié)果負責。比如,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但被害人實際上是因為突發(fā)疾病而死亡的,那行為人就不應當對死亡結(jié)果負責,因為殺人行為和死亡結(jié)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見,只了解行為和結(jié)果還不夠,我們還需要判斷行為和結(jié)果之間的關系。
在我國,因果關系概念的用法并不統(tǒng)一,有人在廣義上使用,有人在狹義上使用。廣義的因果關系包括狹義的因果關系和結(jié)果歸屬兩部分。
一、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例如,甲乙在沒商量的情況下,同時向丙開槍,一槍打中丙的心臟,一槍打中丙的頭部。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肯定甲乙的開槍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呢?這就涉及因果關系的判斷。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呢?因果關系就是危害行為和危害結(jié)果之間的一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比如,張三的盜竊行為使被害人喪失財物,就可以說張三的盜竊行為引起了被害人喪失財物這個結(jié)果,兩者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
要注意的是,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存在,只能根據(jù)事物之間的客觀聯(lián)系進行判斷,所以這是一種事實層面的判斷,不需要考慮主觀層面的內(nèi)容。比如,行為人在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的情況下輕輕劃傷被害人,結(jié)果被害人因為血流不止而死。如果要考慮主觀層面的內(nèi)容,是不是可以辯護說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所以他的傷害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結(jié)果沒有因果關系?這樣判斷是不合適的,應當認為二者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能因為被害人患有血友病就否定這一點。
二、如何判斷因果關系
對行為和結(jié)果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的判斷,一般采取條件說——當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因此,如果沒有行為就沒有結(jié)果時,行為就是結(jié)果的原因,就可以肯定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比如,甲開槍擊中乙的心臟導致乙死亡,就可以得出“如果沒有甲的射擊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的結(jié)論,進一步肯定甲的射擊行為和乙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如果沒有條件關系,就肯定不存在因果關系。比如,甲以殺人的故意向丙的食物中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藥,丙雖然吃了食物,但在毒藥沒起作用的時候,乙就開槍打死了丙。在這種情況下,乙開槍的行為造成了丙的死亡,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甲投毒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所以甲投毒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當然,這并不是說只要前一個行為和結(jié)果中間介入了另一個行為,前一個行為和結(jié)果之間就一定沒有因果關系。比如,甲給丙注射了一劑致命毒藥,在毒藥剛開始發(fā)揮作用時,乙對丙實施暴力,丙因為中毒而無力逃避乙的暴力,最終死亡。在這種情況下,正是因為甲的行為,丙才會身體變得虛弱,然后乙才能順利實施暴力并導致丙死亡,所以,完全可以認定甲的投毒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甲乙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
三、幾種特殊的因果關系
通常情況下,因果關系都不難確定,但以下幾類比較復雜的情形需要具體分析一下。
第一,假定的因果關系。
有沒有因果關系應當由真實發(fā)生的事實來決定,而不能附加假定的因素。舉個例子,殺人犯乙下午1點將被執(zhí)行死刑,在執(zhí)行人扣動扳機前的瞬間,被害人的父親甲推開執(zhí)行人,自己擊斃了乙。在客觀上,是甲的射擊行為導致了乙的死亡,所以應當認定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說乙即便不被甲打死,也會被執(zhí)行死刑,就是在假設一種因果關系了。不能用假設的因果關系來否定甲的開槍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存在的現(xiàn)實的因果關系。
第二,二重的因果關系,也叫擇一的競合。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導致結(jié)果的發(fā)生,但在行為人沒有意思聯(lián)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jié)果的發(fā)生。比如,甲乙沒有意思聯(lián)絡,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在這種情況下,甲或者乙的行為單獨都可以導致丙死亡,但甲和乙的行為卻競合在一起,導致了丙的死亡。對于這種情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乙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沒有條件關系——即使沒有甲的行為或者沒有乙的行為,丙也會死,所以沒有因果關系。但是,客觀上已經(jīng)存在丙死亡的結(jié)果,如果否認條件關系的存在,認定甲乙只承擔未遂的責任,讓人難以接受。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多個行為導致一個結(jié)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jié)果依然會發(fā)生,而除去全部行為,結(jié)果就不發(fā)生,那么全部行為都是結(jié)果發(fā)生的條件。但是,這種觀點只是為了能讓多個行為人都受到處罰所做的變通,并沒有給出實質(zhì)依據(jù)。
第三種觀點認為,只有證明了誰的行為對被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如果存在時間先后關系,一方的行為對死亡并沒有起作用,那就應該否定因果關系。比如,如果證明在乙投放的毒藥起作用之前,丙已經(jīng)死亡,就只能認定甲的行為和丙的死亡結(jié)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觀點是可取的。
到這里,本文題目中的例子也就清楚了。如果甲乙在同一時間開槍,即使沒有甲的行為或者沒有乙的行為,丙仍然會死亡,那么這就不符合條件關系,不能說甲和乙的開槍行為跟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甲乙開槍的行為存在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其中一人的行為對丙的死亡沒有起作用,那就應該否定此人的行為和丙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而認定另一人的行為和丙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只有證明了甲或乙的射擊行為對丙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認定彼此之間有因果關系。所以,如果甲乙同時開槍導致丙的死亡提前的,也要認定甲乙的行為與結(jié)果之間是都有因果關系。
第三,可替代的充分條件。
有人把這種情形歸入二重的因果關系,但筆者還是分開來說明。比如,丙要去沙漠探險,甲乙都想趁機殺死丙。甲在丙準備穿越沙漠長途旅行的前夜,悄悄溜進丙的房間,把丙水壺里的水換成了無色無味的毒藥。乙則在丙出發(fā)當天的早晨,在丙的水壺底部鉆了一個小洞。出發(fā)后,丙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壺是空的。由于沒有其他水源,丙脫水而死。在這種情況下,甲和乙的行為都可能導致丙死亡,那究竟誰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呢?這就必須根據(jù)客觀事實,去判斷究竟是哪個人的行為導致了結(jié)果。
在這個案例中,丙是因脫水而死的,不是因中毒而死的,所以他的死亡是由乙在水壺上鉆洞的行為造成的,也就應當認定乙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相應的,甲投毒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你會不會覺得,如果乙不在水壺上鉆洞,丙就會喝到有毒的水,會死得更早,所以應當認定甲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一定要知道,死亡結(jié)果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被毒死和被渴死是不一樣的具體結(jié)果。丙都沒有喝到毒藥,怎么會被毒死呢?丙的尸體內(nèi)也根本沒有毒素,怎么能說他是被毒死的呢?其實,這種想法就是在假定一個事實,但前面講過了,不能通過假定的事實來判斷因果關系。
第四,重疊的因果關系。
這是指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單獨不能導致結(jié)果發(fā)生,但合并在一起導致了結(jié)果。比如,甲乙兩人在事先沒有溝通的情況下,分別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藥,兩人投放的毒藥疊加后達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甲乙兩人的行為分別都對丙的死亡起作用,可以說是多因一果,所以應該認定兩人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
第五,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斷。
這是指已經(jīng)存在的某種條件原本可能阻止結(jié)果發(fā)生,但行為人消除了這種條件,導致結(jié)果發(fā)生了。這種中斷救助性因果流程的行為,和結(jié)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比如,一個救生圈正漂向落水的被害人,且被害人可以馬上抓住,但行為人拿走了救生圈,被害人溺水身亡。這時,應當認定拿走救生圈的行為和死亡結(jié)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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