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鄄城縣的李某恭、李某超獲悉法院再審改判兩人不用承擔保證責任的判決結果后,向辦理該案的鄄城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立珍表達由衷的感謝。
原來,2021年8月15日,李某超發(fā)現自己的銀行存款被凍結了,經多番了解后才知曉,自己被牽涉到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的審判卷宗顯示:鄄城某銀行因借款人李某倫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起訴至鄄城縣法院,請求判令借款人李某倫償還借款本金49.7萬余元,利息56.3萬余元,保證人李某恭、李某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位保證人未出庭參加訴訟,李某倫提交了兩份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顯示,兩位保證人委托李某倫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
經鄄城縣法院主持調解,鄄城某銀行與李某倫達成如下協議:一、李某倫于2016年3月29日償還鄄城某銀行2.8萬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償還鄄城某銀行借款本金2000元,直至借款本息還清為止。如李某倫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鄄城某銀行對剩余所有本息申請強制執(zhí)行。二、李某恭、李某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后來,因李某倫(已去世)未按期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鄄城某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凍結了李某超的銀行存款。
“我什么時候給李某倫提供擔保了?我從來沒簽過保證合同啊!”李某超了解案件經過后,立馬不淡定了。他立即找到李某恭,希望從他那里問出點線索,卻沒想到李某恭對此也是一無所知。
如何卸掉這份從天而降的不能承受之重?李某恭、李某超咨詢律師后,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了他們的再審申請。于是,二人來到鄄城縣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2021年9月17日,李某恭、李某超向鄄城縣檢察院工作人員遞交了民事監(jiān)督申請書及相關書面材料。負責接待二人的張立珍迅速趕到12309檢察服務中心大廳,與兩位申請人交談、查看書面材料,了解了案件基本情況,認為該案符合受理條件。
檢察官受理該案后,迅速查閱法院訴訟卷宗、去銀行查證、詢問當事人、召開聽證會……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發(fā)現案件焦點在于確定《授權委托書》和《最高額保證合同》落款處“李某恭、李某超”簽名及簽名處押名指印是否是本人所為。在此基礎上,根據二人申請,檢察官依法委托山東某司法鑒定所就《授權委托書》《最高額保證合同》落款處保證人“李某恭、李某超”簽名是否是本人所寫、簽名處押名指印是否為本人所留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處“李某恭、李某超”簽名字跡不是本人所寫;《最高額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處“李某恭、李某超”簽名字跡不是本人所寫、押名指印不是本人捺印形成。
檢察官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及本案已查明事實,鄄城縣法院作出的關于鄄城某銀行與李某倫之間的民事調解書違反了當事人自愿原則。據此,檢察院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經再審,于近日作出改判,判決李某恭、李某超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案件雖然辦結了,但檢察官認為,今年以來已經辦理了三件涉及鄄城某銀行的民事糾紛案,這些案件都透露出鄄城某銀行在信貸業(yè)務管理方面存在著制度漏洞。于是,該院及時向鄄城某銀行發(fā)送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制定相應措施、堵塞漏洞、規(guī)范管理,并對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依規(guī)作出相應處理。鄄城某銀行采納了檢察建議并予以書面回復,對工作人員張某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及相應經濟處罰。
關鍵詞: 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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