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wǎng)寧波3月1日電(記者蔡俊杰 通訊員方芳 潘成波)向銀行申請貸款后,再以更高的利率轉借給他人賺取利息差,這種看似“精打細算”的小聰明,實則構成了犯罪。近日,經(jīng)浙江省象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6萬元。
2012年6月,蔣某所在公司因收購資金不足,向職工籌集資金,承諾借款月利率為2分。作為公司會計的蔣某,立即看到了“賺錢”門路,蔣某認為自己雖然手頭余錢不夠,但可以通過銀行貸款想辦法。據(jù)了解,當時銀行貸款月利率約為千分之6,把貸款借給公司后,扣除銀行利息,蔣某每月還能賺取高額的利息差,如此既幫了公司,自己也有不小收獲,可謂“一舉兩得”。
打著這樣的“如意算盤”,蔣某向多家銀行申請了貸款,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她以2分的月利率將280萬余元信貸資金轉借給所在公司,期間,共獲利65萬余元。2020年11月,經(jīng)公安機關調查,蔣某主動投案自首,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案件移送象山縣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全面審查了案件,認為蔣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超過50萬元,屬于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日前,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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