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5000元爭議的小案,為何在兩年多的時間歷經一審、抗訴、再審如此多的程序?申訴人從氣憤質疑到感激信任,到底經歷了什么?檢察官從努力息訴調解到堅決抗訴,又是為了什么?
2019年2月的一天,一個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申請民事檢察監(jiān)督的案件分到了我的手上,依辦案程序,我約申請監(jiān)督人楊剛來作詢問筆錄。我還沒開始問,他就氣勢洶洶地拍著桌子說:“本就是徐兵違約,還拉走我的東西,法院為什么判我敗訴?法律到底是不是公正的?如果檢察院也處理得不公正,我就找媒體曝光!”他情緒十分激動,而我感覺他對我很不信任?!?/p>
我義正詞嚴地對他說:“如果你有理有據,你不用找任何人,我也會支持你。如果你沒理,就算把再有影響力的媒體找來也不管用?!辈恢潜晃覒坏脝】跓o言還是信服了我的話,他終于平靜下來,開始跟我談話。
原來,楊剛承租了一間門面房,經房主同意后轉租給徐兵,雙方約定租期三年,租金半年給付,徐兵向楊剛交付押金5000元。合同履行至半年時,徐兵因經營不善想解除合同,要回5000元押金,楊剛不同意。徐兵便將出租屋內楊剛提供給其使用的空調、冰柜、桌椅等物品全部拉走。因房租未能及時續(xù)上,房東將房屋收回。隨后,楊剛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徐兵違約并承擔5000元違約金,返還拉走的物品。但法院認為,是房主收回房屋導致二人合同解除,且楊剛沒有證據證明徐兵違約,駁回了楊剛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徐兵又起訴楊剛要求返還5000元押金,法院予以支持。
經過審查,我認為可以證實房主是在徐兵逾期未支付租金后才收回的房屋,房主收回房屋并不是二人合同解除的原因,所以法院的判決存在錯誤,這個案件可以提請抗訴?!?/p>
但是,一個5000元爭議的案件讓兩個當事人陷于至少一年到兩年的訴訟程序是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當我電話詢問雙方是否有調解的意愿時,楊剛說如果徐兵給3000元違約金就可以了事,而徐兵說最多只能給2000元。因1000元差額,調解擱置了幾天。當我準備再行調解打電話給楊剛時,卻怎么也打不通?!?/p>
幾天后,楊剛突然來找我,說要把案件撤回。我問他,你們是自行和解了嗎?他說不是。原來,楊剛因未執(zhí)行返還押金的判決被法院司法拘留5天,罰款5000元。這個消息讓我一陣驚愕,這個曾經讓我感覺聒噪的當事人,怯懦地坐在那里說:“我不告了,不告了?!蔽彝蝗桓械胶茈y過,我知道他是因為害怕了,才要把案件撤回,但司法辦案不應如此,不能讓群眾因為害怕而強忍冤屈?!?/p>
我向楊剛解釋道:“徐兵的行為構成違約,法院的判決存在錯誤。之前是考慮爭議的數額小,才想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是可以提請市檢察院抗訴的,但如果你想撤回監(jiān)督也是你的權利?!睏顒傆行┘拥卣f:“如果你們支持我,我肯定要告的,我咽不下這口氣?!薄?/p>
第二天,我完成了審查報告,針對實體以及程序問題提出了五點監(jiān)督理由:第一,原判決認定是房主收回房屋導致二人合同解除這一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二,對徐兵逾期未支付租金,擅自毀約的行為未判決承擔違約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判決文書“本院認為”部分表述“楊剛應退還徐兵5000元押金”超出了本案訴訟請求,實屬不當;第四,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未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第五,原判決沒有依法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致當事人不能息訴?!?/p>
最終,宿遷市檢察院采納了我院的提抗意見,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市中級法院指令原審法院再審。2020年9月27日,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案結事了,我也感慨萬分。或許對于我們只是一個小案,但對于當事人來說,卻是他放不下心的煩惱和大事,甚至會影響他一生對法律和法治的認知。作為檢察官,我們不應該僅滿足于個案判決,更要讓當事人重拾對法律的敬仰,對司法的信任。(江蘇省泗陽縣檢察院一級檢察官 馬愛麗 )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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