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我愛網絡公司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該案系全國首例涉人工刷量平臺干擾搜索引擎算法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因認為我愛網絡公司通過設置針對百度搜索的廣告任務發(fā)布平臺等行為,幫助用戶設置搜索任務、點擊搜索任務來制造虛假點擊數據,擾亂百度搜索的排序結果,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將被告深圳市我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原告百度公司訴稱,百度搜索為全球領先的中文搜索引擎,為保障百度搜索的用戶體驗,百度公司每年投入大量技術人員、服務器及相關資源,不斷優(yōu)化搜索引擎算法、提升算力,盡最大努力保障百度搜索結果的客觀公正。
百度公司發(fā)現,被告在其“我愛廣告任務網”網站(以下簡稱“我愛網”)中,通過設置廣告任務專題等方式,幫助誘導他人設置、點擊搜索任務,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戶點擊行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觀情況,幫助用戶制造虛假點擊數據,擾亂原有的客觀排序結果。被告行為將不法網站推到搜索結果中的更高位置,進而損害消費者利益。被告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中通過從用戶充值金幣中抽成、流量變現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被告我愛網絡公司辯稱,未利用任何技術手段對原告的網絡產品進行妨礙、破壞,并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也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是通過自己的網站將自己的用戶介紹至原告網站,在原告網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線下的“居中介紹”行為,雖然沒有經過原告同意,但并未違背實施該行為用戶的主觀意志,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會對原告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案件審理中,被告已自行終止涉案行為。
對于被告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評述:
(一)原告具有可保護的合法商業(yè)利益。
海淀法院認為,搜索引擎是互聯(lián)網主要的訪問入口之一,用戶通過搜索引擎尋找目標信息,搜索引擎在用戶輸入查詢的關鍵詞時返回給用戶盡可能相關的結果,返回結果相關性越高,用戶的滿意度也越高。對于搜索引擎來說,返回高質量的查詢結果對于用戶體驗至關重要。原告作為百度網的運營者,為百度搜索服務的運營投入巨大,其用戶群體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在運營搜索引擎網絡服務過程中,其獲取的用戶關注度或由用戶產生的點擊數據是其商業(yè)運營的基礎。原告對其搜索引擎服務中所涉及的真實、清潔、可靠的數據負責,涉案數據所產生的衍生性商業(yè)價值,具有正當合法的商業(yè)利益,使原告在提供網絡服務中具有一定的競爭優(yōu)勢,該優(yōu)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二)涉案被訴行為的性質。
本案中,證據顯示被告運營的“我愛網”專門為其平臺用戶提供“發(fā)任務”“接任務”的網絡服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用以及VIP服務費用等,以此盈利。海淀法院認為,被訴行為的手段是幫助、指引流量需求方發(fā)布需求任務,通過“盈利”為誘餌,誘導“接任務”用戶偽裝成正常用戶完成刷量任務,其目的是滿足“發(fā)任務”用戶的刷量需求,干擾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為實質是運營針對搜索引擎進行人工制造虛假點擊量的交易平臺之行為。
(三)被訴行為的不正當性。
海淀法院指出,對于原告而言,百度公司通過算法分析點擊搜索引擎相關結果的數據,來對搜索結果進行排序,以匹配市場需求度,符合市場需求,此舉是搜索引擎正常的經營活動。
用戶使用搜索引擎時,是通過搜索某一個關鍵詞得到相應的搜索結果,再在搜索結果中篩選出需求網站。因此搜索結果的排名對獲取用戶的關注度來說至關重要?!拔覑劬W”中的所謂搜索引擎用戶,通過在“我愛網”中“做任務”的方式“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的行為,并非基于對搜索引擎根據特定搜索關鍵詞所產生的搜索結果的需求,而產生的有效點擊,而是為了獲取“做任務”產生的收益。這種虛假的點擊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用戶以及市場的需求度,從而使用戶花費更大的時間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網站,或者根據虛假點擊數據作出錯誤的判斷,進而使百度公司喪失用戶對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競爭優(yōu)勢。
通過我愛網“做任務”獲得的所謂“流量”本身也不真實,屬于虛假的點擊量。對其他搜索結果網絡用戶來說,“做任務”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網絡用戶的搜索結果排位靠后,降低了未通過“做任務”獲取流量的用戶點擊排序的相對位置,使其在搜索引擎中可能被搜到的機會減小或者喪失,致使其最終喪失公平的競爭地位和競爭機會。
“如對被訴行為不予規(guī)制,則將嚴重影響搜索引擎的發(fā)展,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海淀法院認為,被告運營的人工刷量交易平臺依附于原告的搜索引擎,并通過干擾原告經營活動的方式獲取自身的商業(yè)利益,該種經營模式無任何創(chuàng)新價值,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此外,被告的經營模式使得大量虛假數據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邏輯中,造成市場信息傳遞的錯誤,扭曲搜索引擎的商業(yè)模式,從長遠來看,如不對這種模式進行規(guī)制,將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虛假點擊量,嚴重干擾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邏輯,同時網站也會為了提升自身流量,采用“作弊”手段,而不是從優(yōu)化自身網站、符合用戶需求的角度進行內容上的提升。
據此,海淀法院認為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判定該案賠償數額時,海淀法院主要考慮了被告主觀故意明顯、被訴行為影響較大、被告不如實舉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等3個因素。
海淀法院認為,在該案中,首先,被告主觀故意明顯,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引擎排序規(guī)則的情況下,仍然實施涉案行為,且在網站中設置具體的操作過程,引導其用戶制造虛假的點擊量,以達到提升其在原告搜索引擎中搜索結果排名的目的,且被告積極追求人工刷量的后果,上述行為使得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更強的欺騙性、隱蔽性。其次,被告的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較大。從被告自行提交的數據專家網站中的流量趨勢分析可知其網站規(guī)模較大,其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帶來的影響也隨之較大。再次,在該案中,被告的實際運營情況、收款情況等證據均由被告掌握,如果被告不如實舉證,則無法準確計算出其違法所得。在法院已經明確向被告釋明的情況下,被告作為掌握證據一方拒絕提交證據,其不如實舉證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據此,海淀法院酌定該案賠償額為200萬元,合理開支為5萬元。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
有專家表示,在當前互聯(lián)網時代,各市場經營主體的競爭,實質是針對用戶流量的爭奪。在流量的競爭中,存在大量不法分子采取各種違法手段試圖不勞而獲或低勞多獲,攫取其不應得的利益。這些不法分子寄生于平臺原本健康的生態(tài)模式中,通過破壞平臺正常商業(yè)模式獲得大量不法利益。據了解,目前這些所謂的黑灰產已形成完整的產業(yè)鏈,存在精細的分工,且往往披著看似合法經營的外衣。正如本案中,被告假以“廣告任務平臺”的名義,試圖表現出正規(guī)中介平臺的形象,實際卻針對百度搜索引擎進行了定制式的運營,指導其平臺用戶向特定網站刷點擊量,以達至提升該網站在百度搜索排名的目的,甚至還提供所謂VIP服務。如果放任這種情況長期發(fā)生,那么必然會有愈來愈多的劣質網站排至搜索結果前列,用戶也愈發(fā)難以檢索到其想要的優(yōu)質網站,正規(guī)網站經營者也無法通過提升網站質量獲得其應有的排序地位,最終使得搜索平臺原本健康的商業(yè)模式被徹底破壞。
目前,各大網絡平臺均花費大量技術力量對抗黑灰產,但技術手段并非萬能。為避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現象持續(xù)發(fā)生,及時通過司法判決的形式確立行業(yè)規(guī)則,給予黑灰產分子強烈震懾,將有利于我們維護健康的網絡生態(tài)秩序,營造真實、高效的互聯(lián)網營商環(huán)境,助力網絡清朗空間的構建?!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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