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下車后再喝酒就不算酒駕了,沒想到還是被查了。”在證據(jù)面前,肖某最終說出了真相。2021年11月,江蘇省句容市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肖某提起公訴。近日,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肖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21年6月的一天晚上,肖某在親戚家吃飯,喝了幾杯白酒,想抽煙的他見煙沒有了就準備出去買,親友告誡他出去千萬不要開車,肖某滿口答應。但出門之后,肖某覺得走路太慢,想著開車去時間也不長應該不會被查到,于是便開著自己的車出去了。當他在路口一便利店附近停車時,行人張某剛好走在車前方,肖某覺得張某未及時避讓,借著酒勁和張某吵了起來。
路過群眾見狀撥打電話報警,舉報肖某涉嫌酒駕。肖某聽到有人報警后,竟走進附近的燒烤店,拿起啤酒喝了起來。
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詢問了肖某及相關證人,肖某一開始還在抵賴,說是自己媳婦開車出來的,后在證據(jù)面前承認了自己是酒后駕駛機動車并二次飲酒的事實。經(jīng)鑒定,肖某被查獲時體內(nèi)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0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認為該案案情較復雜,邀請句容市檢察院介入,檢察院承辦人員認為案件的關鍵是能否認定肖某第二次飲酒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是否具備逃避偵查的主觀故意。
經(jīng)補充偵查發(fā)生糾紛及二次飲酒現(xiàn)場等情況,公安機關完善了該案的證據(jù)鎖鏈。根據(jù)補充的現(xiàn)場證人談話筆錄及監(jiān)控,證實了肖某明知他人報警而離開現(xiàn)場并進入燒烤店,而且到店后直接飲酒未點菜,與正常就餐行為不符。最終,肖某供述了自己是為了逃避偵查而故意二次飲酒的事實。
關鍵詞: 燒烤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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