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綏縣的何女士在南寧不小心將一串金手鏈遺落,發(fā)現被男子韋某撿走,但韋某稱將手鏈隨手丟棄了。隨后,何女士將韋某告上法庭。
近日,崇左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韋某拾到手鏈后,擅自將所撿拾的手鏈帶走并丟棄,承擔80%的責任,賠償何女士8376元。
2022年8月的一個晚上,何女士和家人開車回到南寧市良慶區(qū)某小區(qū)住處后,不小心掉落一串金手鏈。公共視頻顯示,手鏈被一名男子拾起。
(相關資料圖)
何女士報警后,最終證實撿走手鏈的是韋某。但韋某說,手鏈被他隨手丟棄了。
雙方協(xié)商未果,何女士以不當得利為由,將韋某告上扶綏縣人民法院,要求韋某返還一串價值10470元的足金手鏈。
韋某辯稱,事發(fā)當晚他在路上撿到的并非是何女士的足金手鏈,而是帶有鑰匙扣的鏈條,撿走后,他到光亮處確認是不值錢的東西便丟棄了。
雖然何女士提供了視頻和購買足金手鏈的發(fā)票,但不能證明他撿的就是那條手鏈。
法院認為:事發(fā)當晚,何女士在家門口不慎掉落的手鏈與韋某拾得的鏈條相吻合。因韋某自稱已將撿拾的鏈條扔在不明處,故何女士主張返還手鏈的訴求無法實際履行。
韋某拾到遺失物手鏈后既未及時找尋失主,亦未將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而是擅自帶走并丟棄,造成何女士的財產損失,其行為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韋某不服,上訴至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撿到的東西丟棄了也要賠償?這是為何?
據主辦法官介紹,民法典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同時,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
法官提醒,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撿拾人將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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