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橋一女子購買了飛往福州的機票。可飛機起飛當天凌晨4時左右,女子稱突然接到航空公司的短信通知說,飛機要“提前”3.5小時起飛:她購買的原本計劃于15時50分起飛的MF8542次航班取消,調整為當天11時25分。女子只能立即起床趕飛機,剛到登機口就開始登機了。網(wǎng)友吐槽稱:凌晨4時許,能看到短信的,是個狠人!這件事很快上了熱搜。
(資料圖片)
女子看到信息時,還以為是詐騙短信,可仔細在網(wǎng)上核對信息后,確定是航空公司發(fā)來的短信。女子一看時間,必須要馬上起床收拾行李往機場趕,等趕到機場時剛好開始登機。雖然女子最終趕上了這架飛機,但還是忍不住要吐槽一下:畢竟航空公司的這條短信,打亂了她原來的計劃,而且一直在趕路的感覺,真的很不好。
對于女子的遭遇,一名長期乘坐飛機出差的網(wǎng)友表示,飛機延誤是常見的事,但改乘提前起飛的航班還真沒見過!另外,網(wǎng)友談論最多的是,如果女子沒趕上飛機,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與延誤是不是一樣的責任呢?
根據(jù)短信通知,航班并不能算“提前”起飛,而是原有航班取消,新的一班調整了時間。對此,相關航空工作人員解釋,這趟航班是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取消了,一般航班發(fā)生變動的時候,會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到旅客;特殊突發(fā)情況,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會有相應補償,具體賠償會以后臺操作為準。另外,航班并沒有“提前”一說,是臨時換了班次,叫做“航班保護”:一般來說,當航班發(fā)生變動時,航空公司會優(yōu)先將原始航班上的旅客更改到其他航班上,并在新航班上給旅客訂好座位。也就是說,原有班次如果因故取消,會優(yōu)先保護到同一航空公司距離時刻最臨近的航班,如果本航司沒有合適航班,可能會安排到其他有簽轉協(xié)議的航空公司航班。
不論如何,航班的改變勢必要對乘客造成影響,尤其是這位女子遭遇的“凌晨下通知”情況,萬一沒看到,很可能無法及時應對。對乘客來說,會有怎樣的賠償?對此,今日頭條法律認證作者@娟姐看法 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從法律上講,旅客無論是乘坐高鐵,還是乘坐飛機出行,旅客與經(jīng)營者都是屬于承運合同關系。民法典第820條第1款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這里所指的信息,就是大家在機票上看到的航班班次、登機時間、起飛時間、到達時間和座位等信息。
第820條第2款又規(guī)定,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注意!本條規(guī)定講得很清楚,只有“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航空公司能夠證明是因不可抗力、惡劣天氣、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不得不提前或者延遲起飛等情形,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行為。
其次,即便是因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情形,而導致飛機提前或者延遲起飛,航空公司也應當有相應的措施,方便旅客改簽、退票等,且一般不收手續(xù)費。
《航班正常管理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根據(jù)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xù)。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
雖然上述規(guī)定只提到延誤或者取消時的情形,但提前起飛同樣適用,畢竟在旅客的角度來看,都是般空公司的原因導致的。對此,廈門航空的工作人員也表示一般航班發(fā)生變動的時候,會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到旅客。特殊突發(fā)情況,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會有相應補償。
最后,網(wǎng)友們同時還表示,航空公司在凌晨4時許,通過短信的方式來通知旅客,多少有點不負責任。畢竟凌晨4時許,很多人都是關機或者調靜音的。
《航班正常管理規(guī)定》第26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航班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之后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官方網(wǎng)站、呼叫中心、短信、電話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fā)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tài)。
也就是說,航空公司應當在收到通知的30分鐘內,將航班發(fā)生變化的狀態(tài)及時通知給旅客,且通知方式包括有短信和電話等,即這是航空公司的義務。但是凌晨4時許是大家睡覺的時間,所以航空公司僅僅一條短信通知,是沒有辦法確保真的能夠通知到旅客的。因此,又有網(wǎng)友認為,工作人員至少還要打個電話確認一下旅客是否已經(jīng)看到短信,否則就視為沒有履行通知的義務。對此,您怎么看?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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