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單親母親為兒子購買婚房后,認為兒子多年未盡孝,將其告上法院,要求返還370萬元購房款。近日,北京東城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購房款性質為借貸,兒子應當予以返還。
據悉,2018年,楊女士賣掉老房子后出資370萬元,幫助出國留學歸來的兒子小楊購買了一套大點的婚房,并一同居住。卻因婆媳關系不和,小楊與妻子搬離,甚至將楊女士微信拉黑,三年間連一個電話都沒有打,即便有事也是通過親戚傳達。小楊也曾多次向親屬表示,希望母親從房子里搬出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2年,為了解決女兒的上學問題,小楊通過親戚向楊女士轉達了三個解決方案,其中一個就是“把通州的房子賣了,讓我媽拿著她原來賣房的錢再換一套房,我再攢錢買一套房?!毙钸€表態(tài),考慮將母親起訴至法院以解決問題。為了避免自己無家可歸,楊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楊返還當初給付的370萬元的購房款。
楊女士表示,由于是母子關系,所以沒有簽署借款協議和借條。雖然在子女經濟條件有限時,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tài),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并無繼續(xù)提供供養(yǎng)的義務。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庭審中,楊女士提交了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小楊則認為,母親從來沒有說過這是借款,自己也沒有表示過要借款,且母親也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以雙方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此外,自己結婚前,楊女士作為母親,為兒子置辦房產是風俗習慣,所以從社會常理出發(fā),法院依法應當認定這370萬元,是母親的自愿贈與行為。
根據法律創(chuàng)作者@娟姐看法 的普法知識: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予以證明,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母親楊女士主張是借款,但其卻未能提供借條或者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兒子小楊也未能舉證證明是無償贈與。即屬于雙方各執(zhí)一詞,都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情形。
隨后法院搬出蓋度性證據證明標準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來審理此案。
具體而言,兒子小楊主張無償贈與,但在通過親屬向母親楊女士提出三個解決方案時,三個方案中都明確提出“母親可以拿回370萬元購房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于贈與事實的證明標準高于一般待證事實,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且根據社會普遍認知標準來判斷,這370萬元是屬于有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即母親贈與的前提是要能與兒子一家人共同生活為條件的。
民法典第661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由于小楊未能履行母親的贈與附加條件,所以母親楊女士是有權利主張返還的。
其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法定義務。
據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如果母親楊女士傾其所有資助兒子小楊買房,而小楊卻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法院仍將出資行為推定無償贈與性質的話,顯然對母親楊女士一方來說是顯失公平的。
最后,民法典第6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兒子小楊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所有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定其應當歸還母親370萬元。
此事在網友中引發(fā)熱烈討論,不少網友大罵這位兒子“白眼狼”,認為他的行為太令人寒心,“子不孝,天理不容”,支持母親追回房款。
網友們也對資助孩子買房的行為進行了一番討論,認為“全憑長輩意愿”,雖然是目前社會的常情,但并非社會常理。父母對子女的愛是無私的,卻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
此外,還有網友支招,“但凡贈與孩子的房產,都要附加條件,否則受傷的是自己”。
歲月靜好是片刻,一地雞毛是日常?;橐?、家庭生活中,柴米油鹽、婆媳矛盾,本就是生活常態(tài)。希望大家都能學會冷靜處理,別去傷害那個世界上最愛你的人。
也愿每個“無私資助孩子”的父母們,都學會法律知識,保留相關聊天記錄、轉賬憑證,避免以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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