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西桂林市兩級法院審理
一起因“好意施惠”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
(資料圖片)
有了結果
黎曉雨是興安縣某小學一年級學生。父母長期在外務工,她與奶奶一同生活。
譚曉曉與黎曉雨、廖啟晨是同班同學,住在同一個村子。他們都接受學校課后延時服務,平時18時放學。
2021年3月11日,譚曉曉的父親譚偉余去學校接女兒放學時,臨時受黎曉雨奶奶的委托,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家。同時,他還受托接女兒的同學廖啟晨回家。
當日18時左右,因黎曉雨、譚曉曉、廖啟晨沒有寫完作業(yè),譚偉余在班級門口等候。譚偉余邊等邊低頭看手機,沒有發(fā)現黎曉雨與廖啟晨走出了教室。黎曉雨與廖啟晨走到校門,保安發(fā)現后將廖啟晨叫回學校,黎曉雨則獨自出校門離開。
等到譚曉曉寫完作業(yè),譚偉余從廖啟晨口中得知黎曉雨獨自離開了學校。譚偉余連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曉雨,但黎曉雨不理會譚偉余的叫喊,堅持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向前跑。譚偉余見狀趕緊追,但無法追上。譚偉余打電話給妻子,讓她轉告黎曉雨奶奶從河對面的小路過來接黎曉雨。不料,黎奶奶沒能接到孫女。
18時51分,當地派出所接到報案后立即出警到達現場,并與黎曉雨的親屬一同尋找并查看沿途監(jiān)控。直到20時50分許,黎曉雨被發(fā)現溺亡在村旁的河里。據現場調查取證以及法醫(yī)對尸體進行檢查,排除他殺可能。
黎曉雨溺亡后,她的父母受到極大的創(chuàng)傷,認為學校、譚偉余與黎曉雨的死亡有因果聯系,于是訴至興安縣人民法院索賠,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譚偉余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扣除學校已先行賠付的喪葬費5.5萬元,共計需賠償74萬余元。
學校辯稱,黎曉雨不是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譚偉余辯稱,他去接孩子時,黎曉雨、譚曉曉、廖啟晨都在寫作業(yè),他的女兒譚曉曉是最后寫完的,他沒有辦法在同一時間內一次性接完3個小朋友。他沒接到黎曉雨,不應該承擔責任。
興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黎曉雨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黎曉雨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對黎曉雨的生命安全負有法定監(jiān)護責任,正是這種監(jiān)護責任的缺失,導致黎曉雨不能正確認知獨自回家并過河的危險性并拒絕由譚偉余接回家,以致悲劇發(fā)生。黎曉雨溺亡與其父母疏于監(jiān)管教育具有因果關系,其父母對黎曉雨溺水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開展課后延時服務系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且即使學校延時放學,作為學生家長亦會等候至學生放學,故學校開展延時服務、延時放學與此案發(fā)生沒有因果聯系。但由于學校對于接學生放學的管理不統一,造成接生混亂。學校保安也沒有嚴格執(zhí)行學生出校園由家長帶領的規(guī)定放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學校對于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后溺亡存在管理不當,造成黎曉雨脫離學校及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管,以致最終造成黎曉雨溺亡的后果,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據此,興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賠償黎曉雨父母18萬余元(已扣除學校支付的5.5萬元);譚偉余賠償黎曉雨父母7萬余元。
“我善意無償幫接送孩子,完全沒有料到會有如此后果,我對黎曉雨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過程中,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弊T偉余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桂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譚偉余臨時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學時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屬于無償提供幫工。譚偉余接受委托事務后,應當盡心盡力完成受托的事務,避免黎曉雨受到侵害,在接送過程中應當謹慎小心,盡量降低事故發(fā)生的隱患,消除接送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譚偉余在等待時一直低頭看手機,未能發(fā)現黎曉雨走出教室。譚偉余追到路口看見黎曉雨時,明知此時河床漲水存在危險,卻放任黎曉雨自己回家,只是打電話叫黎曉雨奶奶到河邊接人。黎曉雨作為年僅7歲的未成年人,缺乏對潛在危險的認知,譚偉余在接送黎曉雨時更應當盡到特殊的保護注意義務。
桂林市中院指出,譚偉余無償替黎麗詩接送孩子的確屬于善意行為,在道德及法律層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譚偉余在事故發(fā)生的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一審法院酌定譚偉余對黎曉雨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明顯不當。
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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