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名老農,因銷售不合格芹菜獲利14元,收到5萬元罰單,還因未及時繳納罰款,被追加了5萬元罰款。近日,福州閩侯縣人民法院通報了該案相關情況。
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閩侯的陳依伯出門路過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在她的推薦下,陳依伯花122.5元買下了70斤芹菜。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拉著70斤芹菜的陳依伯來到某蔬菜批發(fā)商行,以每斤1.95元的價格將芹菜都賣給了蔬菜批發(fā)商行,賺了14元。當天,某便民超市從該商行采買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陳依伯賣的部分芹菜。
隔天,當地市場監(jiān)管局在日常監(jiān)督執(zhí)法中,抽檢了該超市的這批芹菜,經送檢,發(fā)現(xiàn)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該批次芹菜檢驗結論不合格。
2021年2月8日,因涉嫌銷售不合格芹菜,陳依伯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立案調查。這時,他才知道自己“闖了禍”,一時間慌了神。
市場監(jiān)管部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采納了陳依伯的立功表現(xiàn)行為,責令陳依伯改正并對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元,處以罰款5萬元。
一籌莫展的陳依伯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訴訟。因未主動繳納罰款,市場監(jiān)管部門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陳伯催告,督促陳伯及時繳納罰款5萬元,并追加處罰5萬元。
經催告,陳依伯無力履行,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及加處罰款等。
一時間,陳依伯賣芹菜賺了14元,被罰款10萬元的事,也引發(fā)街坊鄰居的討論。
有人認為處罰過了:“就賣了這一回,罰得也太重了,誰能想到這菜不合格??!”
還有人說:“陳伯是有錯,但只賺了14元,卻罰了5萬元,因為沒有及時交罰款,還要再罰5萬元,就是一共10萬元,相當于盈利的7000多倍,是不是罰得太重了?”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明確法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貨值不足一萬元,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罰款的起點就是5萬元。
但按《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處罰應該和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相一致,也就是“過罰相當”?!缎姓幜P法》規(guī)定了違法情節(jié)輕微及時糾正不罰、初次違法后果輕微及時糾正不罰、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等情形不罰。陳伯違法情節(jié)顯著輕微,這么罰確實“過罰不當”。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依伯并非職業(yè)菜販,系首次違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貨值136.5元,獲利僅14元,金額明顯屬較小,其本人并不知曉銷售芹菜不合格,且案發(fā)后陳依伯能夠配合調查,如實說明不合格芹菜來源,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處以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程序亦違法。故對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裁定不準予強制執(zhí)行。
隨后,市場監(jiān)管局提出復議申請。
近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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