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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吳秀芳從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經(jīng)介紹受雇至陳某江、趙某家中從事保姆工作,專職照看陳家幼女即被害人陳某某(歿年21月齡)。
2022年6月14日20時許,吳秀芳帶陳某某從杭州市某小區(qū)2幢3單元15樓乘坐電梯下至1樓,其間顧自瀏覽手機,臨近1樓時吳秀芳不再瀏覽手機,轉向并招呼陳某某“走了走了”,20時01分13秒電梯到1樓,見陳某某手摸電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稱“會有危險的”“跟著阿姨走”,01分17秒?yún)切惴祭遘囎孕谐鲭娞荩?1分19秒電梯開始關門,01分20秒?yún)切惴蓟仡^見陳某某未出電梯,試圖用滑板車阻擋電梯門未果,01分21秒電梯門關閉。陳某某在電梯內哭喊,吳秀芳在電梯外以“阿姨來了”“不哭”等言語安撫陳某某,并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電梯停留約30秒后自動上行。20時02分10秒電梯停至8樓,陳某某出電梯至8樓過道,后爬上8樓過道窗臺,02分55秒墜樓后落至2樓平臺。
而后,吳秀芳至樓上等處找尋陳某某,其間將陳某某走失情況電話告知陳某某之父陳某江。陳某江在小區(qū)內找尋,后在2樓平臺找到陳某某并送醫(yī)搶救。陳某某因顱腦外傷、失血性休克等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吳秀芳主動向至現(xiàn)場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說明其將陳某某遺留電梯內等情況,又趕至醫(yī)院了解搶救情況,后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法院審理認為,吳秀芳作為受雇照看幼兒的專職保姆,負有對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的看護責任,但其于晚上8時許帶幼兒進入電梯后,先是顧自瀏覽手機,在電梯到達1樓后,未采用控制電梯門讓幼兒先出電梯或以手牽、懷抱等方式確保幼兒安全離開電梯,而是自己先走出電梯,導致幼兒被單獨滯留在電梯內。吳秀芳明知對幼兒而言電梯為較大風險場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將幼兒單獨滯留在電梯內,以致發(fā)生幼兒單獨走出電梯并爬窗墜樓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訴機關指控吳秀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吳秀芳因過失犯罪造成1名幼兒死亡,致當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給其家人造成心理創(chuàng)傷,應依法懲處。綜合考慮本案存在窗臺高度偏低、無防墜裝置等客觀因素,以及吳秀芳在發(fā)現(xiàn)被害人未出電梯且電梯門即將關閉時,用滑板車試圖阻擋電梯門關閉,未果后在電梯外言語安撫被害人并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后參與找尋等具體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jié)較輕。吳秀芳在公安機關上門排查時主動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吳秀芳犯罪后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劣跡,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群眾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參與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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