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實施“乙類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檢等五部門合聯合出臺《關于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對涉疫刑事案件辦理調整進一步細化。有關專家表示,這更有利于符合新規(guī)所代表的現時的社會評價,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tǒng)一。
1月8日,中國邊境城市——廣西東興活力逐漸恢復 翟李強 攝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臺《關于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稱《通知》)。
(資料圖片)
《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wèi)生檢疫規(guī)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tài)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通知》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侵犯醫(y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yī)療秩序和嚴重妨害養(yǎng)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對涉疫藥品、檢測試劑等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哄抬物價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對涉疫輕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導和化解矛盾,統(tǒng)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復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融入司法辦案。
1月7日晚,上海浦東國際機場T2航站樓國際到達層連夜拆除入境旅客閉環(huán)轉運防疫圍擋 殷立勤 攝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鄭戈向中新網介紹,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是“從舊兼從輕”。
鄭戈解釋,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刑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涉及禁止和處罰某些行為的法律領域所通用的法律適用原則,從舊原則所貫徹的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的理念,如果某種行為是被行為發(fā)生后的新法規(guī)定為具有可罰性,則應當按照行為時的舊法不予處罰;從輕原則是對從舊原則的補充,如果行為發(fā)生時的舊法規(guī)定該行為違法并應予處罰,但新法免除了該行為的處罰或規(guī)定了較輕的處罰,則適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辦理調整是新法輕于舊法時,從輕原則適用的進一步體現。”他說。
北京大學醫(yī)學人文學院醫(y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岳認為,“乙類乙管”的實施,意味著刑法隨著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對涉及新冠感染的行為的法律認定發(fā)生了變化。
王岳表示,《通知》對相關人員的解除羈押更符合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更有利于符合新規(guī)所代表的現時的社會評價,實現判決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他向中新網解釋,其中的法理在于,對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類甲管措施已經實際解除,且“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觀念不斷深入人心,在這一背景之下,人們刻意違反新冠防疫規(guī)定的現實可能性和危險性都已經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已經不足以構成對社會秩序以及公眾健康這兩個法益的威脅,法律對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評價已發(fā)生變化。
“乙類乙管”實施首日的首都國際機場 中新社記者 富田 攝
1月8日起,我國對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實施“乙類乙管”。除了刑案辦理模式以外,專家認為,還有一些法律問題需進一步明確。
王岳提到,對于因感染新冠無法到崗時,員工工資的發(fā)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離期間,國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問題待有關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鄭戈則表示,“乙類乙管”后的法律問題還有健康碼、行程碼所涉及的公民個人信息刪除問題、“乙類甲管”期間違反防疫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罰問題等。
對于健康碼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鄭戈認為,目前還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徑依賴,核酸檢測結果與健康碼是綁定的,查詢起來比較方便,但健康碼的公共用途已喪失。為此,他建議,核酸檢測結果可另辟通道供個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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