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某互助平臺的“重疾互助計劃”后,閆女士不幸罹患癌癥,并向平臺申請受助,平臺卻以閆女士的健康狀況不符合修改后的《互助計劃章程》規(guī)定的加入條件,予以拒絕。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互助平臺中途修改《章程》提高了受助門檻,影響了“老會員”權益,判令平臺為閆女士發(fā)起互助計劃,并將歸集的互助金30萬元給付閆女士。
2016年,閆女士加入被告互助平臺的“重疾互助計劃”,受助額度為30萬元。之后,平臺持續(xù)從閆女士賬戶扣款,累計扣款四百余元。2019年,閆女士被診斷出癌癥,手術后,閆女士向平臺申請受助,卻被拒付。平臺告訴閆女士,規(guī)則已修改,閆女士不符合受助條件。氣憤之下,閆女士起訴了互助平臺。
互助平臺向法院辯稱,該平臺《章程》(2018版)中明確規(guī)定,“加入本計劃前須身體健康”,該版本的《章程》對身體健康的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如患有高血壓等影響血管功能的疾病的,都不屬于身體健康。閆女士患高血壓6年,不符合身體健康的要求,即不符合加入條件。第三方審核機構也出具了不予互助的意見,所以閆女士申請受助被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6年10月,在閆女士加入互助平臺時,適用的是平臺《章程》(2016版),該版本并未明確患有高血壓不屬于身體健康,此時閆女士符合加入條件。法院認為,閆女士是否符合申請受助的條件,應以閆女士加入時適用的《章程》規(guī)則為準,而非以修改后的規(guī)則進行評價。這種通過修改平臺規(guī)則提高受助門檻的做法,影響了修改前平臺會員的合法權益。最終認定閆女士符合申請受助的條件。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互助平臺為原告閆女士發(fā)起互助計劃,并將歸集的互助金30萬元給付閆女士。一審判決后,互助平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書涵表示:“網絡平臺在修改平臺規(guī)則時,應充分考慮條款變動所帶來的影響并預先制定解決方案。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適用加入平臺時的規(guī)則,不得以規(guī)則修改不當減損“老會員”的合法權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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